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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模拟试题一答案,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用水量的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量的总和,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给水规模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应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
5.其他。本规范附有条文说明。
第98题
试题答案:ac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水量,包括以下内容:
(1)居民生活用水量:城镇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用水量。(2)工业用水量: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所需的用水量。(3)公共设施用水量:宾馆、饭店、医院、科研机构、学校、机关、办公楼、商业、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等用水量。(4)其他用水量:交通设施用水、仓储用水、市政设施用水、浇洒道路用水、绿化用水、消防用水、特殊用水(军营、军事设施、监狱等)用水量。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8年8月批准颁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还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规定。
2.主要内容。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用水量的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量的总和,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给水规模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应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
5.其他。本规范附有条文说明。
第99题
试题答案:c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发电厂种类主要是:火电厂、水电厂、核电厂和其他电厂,如太阳能发电厂、风力发电厂、潮汐发电厂、地热发电厂。目前我国城市供电电源仍以火电厂和水电厂为主,核电厂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他电厂占的比例很小。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7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适用范围。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有关规定。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3.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4.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
5.城市用电负荷。城市用电负荷也可分为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等四类。
6.城市供电电源、电网和供电设施。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两类。以系统受电或以水电供电为主的城市,应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火电厂,作为城市保安、补充电源,以保证城市用电需要。发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城市规划规定的三类工业用地内。
大、中城市的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宜为4-5级,4个变压层次;小城市宜为3-4级,3个变压层次。
在大、中城市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华金融、商贸街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可与其他建筑物混合建设,或建设地下变电所。
第100题
试题答案:abcef
试题解析:
提示:书证、物听、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均可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但须经法庭审查属实。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再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2.受案范围。在城市规划管理有关工作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情形有: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布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布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3.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诉讼参加人。
5.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6.起诉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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