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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模拟试题一答案,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4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2.主管部门。
3.规划和计划。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并与建设项目相结合。
4.规划控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附图,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5.用地规划许可。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规划监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的,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80题
试题答案:ab
试题解析:
提示:城建监察人员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因此城建监察人员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并满足选项ab要求。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51:《城建监察规定》;
1.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主管部门。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
3.监察队伍。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之一是依据《城市规划法》及有在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二是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三是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监察活动的要求是:实施城建监察时,应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81题
试题答案:ab
试题解析:
提示:取得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取得乙级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上述1、2、3、4的规划设计。
考点:
第四章 依法编制与审批城市规划 ☆☆☆考点11: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项目的内容;
甲级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受本省或本市的委托承担本省或本市规划设计任务范围不受限制;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各种详细规划;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
丙级:当地及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中、小城市的各种详细规划;当地各种专项规划;中、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丁级:小城市及建制镇的各种详细规划;当地各种小型专项规划设计;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82题
试题答案:ab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公共停车场属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包括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其中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
4.自行车交通。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驶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地区,其行驶速度宜取低限值。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5.步行交通。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在城市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6.城市货运交通。
7.城市道路系统。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等情况确定交叉口的形成及其用地范围。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道路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3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有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不得大于200m。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桥梁坡道起止线50m以上;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与入口应分开设置,且两者距离应大于20m。500个车位以上的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1500个以上停车位的,应分给设置,每500个为一组,并应各设一对出入口。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9.其他。本规范有附录和条文说明。
第83题
试题答案:abd
试题解析:
提示:征用选项abd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abd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所有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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