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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模拟试题一答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4.规划的内容。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当制定规划,其内容为: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估算投资和效益;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5.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6.风景名胜区的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古树名木,严禁砍伐。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和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修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第66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1.适用范围。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憩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
2.风景名胜区的分级。同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级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3.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4.规划的内容。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当制定规划,其内容为: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估算投资和效益;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5.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6.风景名胜区的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古树名木,严禁砍伐。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和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修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第67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2.行政复议机关。
3.行政复议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4.行政复议范围。有关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布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5.行政复议申请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同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说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7.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8.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68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上述1)-7)均属行政处罚种类,与城市规划管理相关的有1)-5)。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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