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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模拟试题一答案,
4.水资源开发利用有关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
兴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引出和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5.用水管理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6.防汛与抗洪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防洪方案,确定防洪标准和措施。
第62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提示:《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军事设施实施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6:《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作;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及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2.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3.军事禁区。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陆地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水域军事禁区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根据保护禁区内军事设施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
4.军事管理区。
5.军事设施。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6.保护措施。
第63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发布,并于1995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2.主要内容。规定了从事广告活动应遵守的准则和不得使用、禁止的内容。
3.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64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中第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0:《城市绿化条例》;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则、建设、保护和管理。
2.绿化规划的有关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3.绿化建设的有关要求。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65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1.适用范围。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憩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
2.风景名胜区的分级。同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级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3.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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