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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模拟试题一答案,
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产开发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86题
试题答案:cd
试题解析:
提示: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所有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6.用地控制。
7.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其他土地超过70hm2的。下列建设用地使用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a.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c.蔬菜生产基地。
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第87题
试题答案:abc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森林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地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国务院于1994年10月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2.基本概念。
3.建设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条件的,应当建设自然保护区: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4.自然保护区分的分级。
5.自然保护区的规划。
6.自然保护区的分区。
7.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限制。
第88题
试题答案:ac
试题解析:
提示: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于1998年12月27日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3.保护方针。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4.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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