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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风险机制分析

    01-22 16:14:57    浏览次数: 363次    栏目: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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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金融业开始了对外开放进程。伴随整个经济外向度的不断提高,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按照承诺加大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力度。

  (一)银行业

  银行业的现状主要体现在:外资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银行。截至2009年10月底,共有35家境外机构投资人股23家中资银行。入股资本总额达210亿美元,除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之外、原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商业银行均引入了境外战略投资者。资产规模较大、经营效益较好的城市商业银行也探索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截至2009年10月底,共有22个国家和地区的95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5个城市设立了230家分行和79家支行;46个国家和地区的191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5个城市设立了24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业务品种和经营规模,截至2009年12月底,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115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例为1.8%。外资银行占有外汇贷款市场份额的20%,国际贸易结算市场的25%。

  (二)保险业

  保险市场是中国金融业开放力度最大、开放时间最早的领域。其现状集中反映在: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数量,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47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了135个营业性机构,21个国家和地区的140家外资保险机构设立了近200家代表处。世界主要跨国保险金融集团和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都已进入我国。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已经超过中资保险公司,业务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公司基本相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经营地域分布。2009年底我国取消了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地域限制。截至2009年底,在北京、上海、深圳和广东四个开放较早、外资保险公司较为集中的地区。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分别占当地市场份额的19.43%、17.37%、10.14%和8.86%。

  (三)证券业

  证券业的现状表现在三个方面:外资金融机构参股或参与组建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中外合资证券公司8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5家,在58家基金公司中占到43.1%的比例。2009年底外资在合资基金中的持股比例放宽到49%,截至2009年5月,共有11家合资基金公司的外方持股比例达到这一上限。外资金融机构通过QFII制度直接投资中国A股市场。截至2009年11月,共有51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总额度已经达到126亿美元。2009年5月QFII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QFII额度扩容至300亿美元。外资证券机构直接参与中国证券市场。截至2009年6月底,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共有外资证券经营机构代表处100处,其中68家取得业务资格。在取得业务资格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中,同时取得经纪商和主承销商业务资格的有33家,7家仅取得主承销商资格,28家仅取得经纪商资格。沪、深证交所各有4家外资金融机构特别会员,30家和19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

  二、金融业对外开放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一)金融机构主导权与金融服务方向不一致的冲突

  金融业开放在给金融市场带来积极变化的同时,也可能带来相应的负面影响,甚至对国家金融以至经济安全构成潜在威胁。金融机构尤其是处于行业领导地区的大型金融机构的控股权、主导权对主导金融体系服务方向、服务国家战略意图以及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关系重大。拉美国家和东欧一些国家在开放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跨国公司控股或持股后的金融机构因为服从和服务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整体战略,而出现在信贷和其他市场行为方面与国家经济产业发展方向不一致、甚至和国家战略需要相冲突的情况。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时对外资入股总比例和单个外资比例都做了限制性规定,保证了国有资本的绝对控股地位,但一些外资金融机构试图通过收购等手段突破持股上限的监管规定。同时,外资在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时表现出强烈的控股欲望,一些虽然目前规模小但区位重要性突出、发展前景比较好的中资金融机构存在被控股的可能,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国家战略需要和经济金融安全层面加以关注。

  (二)金融业对內外开放的力度差异过大

  从1996年民生银行开业到2009年渤海银行成立的10年间,中国没有成立新的商业银行,对内开放出现重大断裂。金融业对内开放滞后已经不单纯是影响金融业产业组织优化结构问题,而是越来越对国内外经济均衡发展、区域、城乡协调统筹以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造成显著不利影响的宏观问题,金融业对内开放程度过低,内外开放不协调,容易导致对外资的过度依赖,影响金融安全,也会极大压缩国内民间资本扩张空间,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一方面大量民间资本以非正规金融形式存在,无法通过有效途径进入金融系统,形成“体外循环”,蕴含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缺乏,只能通过非正规渠道融资。如果不尽快对内开放,不仅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会削弱对外开放的程度和效果,更重要的是对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极为不利,总体来看,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和水平,对内开放时机已经成熟,应该进一步加快对内开放步伐。

  (三)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矛盾突出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趋势。目前不仅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其背景基本上是混业经营的跨国公司,事实上国内近年来也逐渐形成了若干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但现阶段中国金融监管模式仍然是建立在分业经营背景下的分业监管,难以适应对外开放和国内金融发展和改革新形势的要求,随着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数量增多,经营情况与母国控股公司的业绩紧密联系,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在广定意义上只是一张办公桌,给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跨国监管形成了新的挑战。原来业界呼吁多时的巨无霸式超级金融监管机构或协调机构没有如期推出。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协调问题仍然任重道远。

  (四)金融机构的个体改革与金融体系整体的完善相提并论

  金融业作为主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在本质上是为第一、二次产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发展服务的。从需求拉动的角度来看,第一、二次产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和规模、结构决定了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体系结构。现阶段中国企业虽然开始了“走出去”进程,但主要任务还是立足本土资源和市场。因此,现阶段中国金融业基本上以本土市场为主,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为了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要面对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挑战,中国金融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改革中一个重要倾向就是把国有金融机构的个体改革等同于整个金融体系改革,重视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重组,而忽视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并且出现了脱离服务对象的好高骛远的行为,以做大做强国有银行规模,甚至跻身世界多少强的目标,同时把国有金融机构的海外上市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甚至在一定意义将改革等同于股份制改制和海外上市。我认为现阶段中资银行主要不是出击海外市场,而是防守本土市场。出击海外市场需要单个机构的竞争力。而就防守本土市场而言,金融体系的整体健全性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及时纠正中资金融机构整个竞争战略以及改革发展中的偏差,一方面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心从对单个微观机构的关注转移到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全性方面来,另一方面要客观看待国有金融机构的上市融资进而海外上市,境内上市也不失为理想的替代选择。

  三、健全完善金融对外开放的路径

  (一)加快金融立法,推动金融业稳步发展

  加快金融立法步伐,保障中国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中国金融类法律很多还处于空白阶段,金融机构从市场功能定位、市场进入的业务规则到市场退出,其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或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本身也存在应时性考虑,法律之间不配套,甚至冲突,不协调现象时有发生,难以成为规范和监管金融服务业活动的有效手段,也使金融业对外开放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无法满足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内在要求。金融立法,既要顺应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同时也要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保护条款”和“例外条款”保护民族金融业的发展。通过立法逐步消除内外资金融机构间的待遇差异,使国民待遇真正发挥对民间金融机构的扶持和保护作用。

  (二)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结合国情推进金融业的混业经营,逐步形成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现代金融体系,并通过银证、银保合作进一步提升整休金融体系的竞争力。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发展的未来方向,但目前形势,不宜过快过粗地实现混业经营,应逐步推进。中国目前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分业经营政策,限制了中国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从而制约了中资银行的发展壮大,削弱了中资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目前应该大力推进银证、银保合作,发展资本市场,全面提升中国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并通过合作,一方面为中国商业银行创造一个新的业务平台,从而在客观上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和体制改革;另一方面又能从根本上实现中国金融体系风险的分散化和金融体系的相对稳定。要争取在三到五年内,完全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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