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的可行性
BOT项目成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项目是否可行,尤其是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包括项目收费能否被用户或政府接受等。在项目初期,政府机构和发起人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应该证明项目在不同方案下的财务和经济均是可行的。政府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该对项目进行认真规划,增强项目的吸引力。
在选择项目时,首先应考虑项目的必要性,即该项目是否很需要。这儿包括项目是否在国家允许私人投资进入的产业范围,特别是项目是否是国家急需建设的基础设施。比如我国的深圳沙角B电厂,由于当地严重缺电,而政府又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建造更多的电厂,所以可以认为这个BOT项目很需要。
第二,在考虑项目的必要性时,还应分析项目的经济性,主要是对于国民经济的满足程度。如项目除了满足需要外,还需考虑最终提供的服务,其成本是否可以接受?政府不做任何融资,项目是否可以进行?特别是项目要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由于BOT项目通过股东的股本投资和借贷筹集建设资金,股本回报和贷款本息的偿还,完全倚赖于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益,项目本身能否产生预期足够的收益,是股本投资、债权人贷款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只有项目具有良好的收益保障,才能吸引投资者和贷款人。
第三,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技术创新,也是影响项目的关键因素。
2. 良好的投资环境
良好的投资环境包括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东道国的信用等级及政治环境。
法律环境项目当事人在融资结构中的地位,他们所拥有的权利,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确定下来的(一个项目融资结构由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法律文件所组成是毫不奇怪的)。法律文件是否准确无误地反映出项目各个参与者在融资结构中的地位和要求,各个法律文件之间的结构关系是否严谨,是保证项目融资成功的必要条件。如果被融资项目是在第三国,则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贷款银行都需要注意该国的法律体系或国际通用法律体系相衔接相适应。作为投资者,应特别注意例如知识产权的保证、贸易公平的保证、生态环境的保证等方面的法律保护;作为贷款银行,则需要考虑到担保履行以及实施接管权利等有关的法律保护结构的有效性问题。
有一些法律文件对项目融资的结构设计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例如项目产品的“无论提贷与否均需付款”合同,对于这类法律文件,在融资工作一开始就应加以注意,确定基本原则框架甚至具体细节,否则很有可能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
经济环境一个BOT项目通常要求有一定比例的本国贷款人和本国股本投资者。在一个具有发达银行系统和某种有组织的金融市场的国家里,寻找这种贷款人和投资者不是件难事,例如在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
大多数BOT项目将取得本国货币收益。本国货币必须常被用来为进口的原料或燃料付款,以及为偿债和偿还股本付款。如果一国经济没有过度的通货膨胀或过快的汇率变动,在这种经济环境下较容易开发这种项目。即使东道国政府愿意保护项目的投资者免受通货膨胀风险和汇率风险,在一个比较稳定的经济环境中比在高度不稳定的环境中开发BOT项目要容易的多。 <BR><BR>东道国的信用等级在贷款者决定是否为一个特定国家的一个项目筹资时,决不会因为BOT方案而不考虑东道国总体信用。一个项目的可行性需要东道政府的支持和担保,支持和担保越多,贷款人就越关心东道国的信用。就商业贷款人及其各自的出口担保机构而言,对于一个特定国家的一个BOT项目的贷款,其承受风险的极限可能已被用光了,所以一个特定的贷款人或机构将不会愿意再为该国以后的项目筹资或担保,而不管使不使用BOT方案。
拥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发展中国家,例如泰国和马来西亚,比起其他信用不太好的国家,似乎应有更多的机会开发BOT项目。信用等级处于中间状态的国家—例如印度尼西亚、土耳其、巴基斯坦、墨西哥、智利和菲律宾,仍具有足够高的信用等级,因而也能够实施BOT项目。信用等级低于上述国家的那些国家,在其信用等级有所改观以前,不大可能吸引BOT项目。
政治环境BOT成功实施的另一个必要的先决条件(在国家的信用等级中可能以考虑进去)是东道国的政治稳定。没有政治稳定,实施BOT项目所需的广泛的政治支持就可能是一句空话。即使作出许诺,这种许诺也不一定可信。象曼谷高速公路那样,完成一个BOT项目一般需要10到25年,如果私人发起人不相信在此期间政治稳定和连续性,他们不会愿意拿出开发一个BOT项目需要的大量时间和金钱,而且承担风险10至25年。
3. 政府的支持程度
政府在BOT项目中的影响,贯穿于确定项目、招标、特许权协议的签定、法律法规的制订、税收、外汇政策的调整、政治风险的避免等多方面,BOT项目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的支持程度,政府在BOT项目中起着关键作用。从主观上讲,取决于(其他方面放在后面讲):
政府对BOT项目的态度政府既然希望采用BOT方式建设项目,当然也希望项目实施成功,所以政府首先必须对BOT项目有热情。政府应牢记BOT项目的特殊性,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项目,它对特许权协议依赖极大,由特许权协议建立项目并由所有的辅助协议支持它。
政府应有吸引人的BOT一揽子计划首先,政府在选择项目时,项目规模要足够大。BOT项目的复杂结构决定了这类项目较高的前期费用,项目无论大小,前期工作量差别并不大。如果项目较小,前期费用占投资的比例将很大,这样的项目在财务可行性上就会遇到问题。第二,一揽子计划应有一个介于垄断和竞争之间的平衡。有时一个项目需要拥有垄断权或一定程度的垄断权才能实现,那么就应在项目计划中规定一定的垄断权,并给予项目一定程度的竞争保护。但是,竞争保护不能因过高的垄断权让承包商占太大便宜,尤其不能因此而损害公众利益和政府利益。第三,合理的风险分配。原则上,项目的风险全部由项目发起人承担,但风险与回报之间的关系是对应的。如果发起人真正承担了全部风险,那么根据风险定价原理,项目收费将很高,很可能会超出用户和政府的承受能力。为了保证项目的财务可行性,政府适当承担一些政府可以控制的风险是应该的。
政府为吸引投资者所采取的其他步骤政府可采取其他步骤以吸引投资者。进行一个大的项目,投资者往往更关心去国事情发展不顺利时会怎样?他们不喜欢政府含糊的保证,而更乐意将信息寄托于法律、规章和担保上。所以,政府在帮助投资者免除担心方面应注意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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