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出台施行《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 (试行)》(以下称《告诫办法》)和《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称《投诉处理办法》)。
行政效能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告诫办法》规定,行政效能告诫,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机构)或者任免机关负责实施。必要时,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实施。在经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后,应该及时向被告诫人送达《行政效能告诫书》,要求被告诫人限期整改。被告诫人对行政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告诫办法》还规定,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年内被告诫三次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对被告诫人员,可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
《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省监察厅有关人士介绍,《告诫办法》为行政效能建设中“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现象提供了有效的问责办法,是对我省行政问责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办法》则理顺了行政效能投诉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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