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德合资公司成立后,由于在一些关键技术方面力量不足,不得不聘用了几名德国高级技术人员(专家)。公司为此一直支付着高得惊人的薪金。去年初,公司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决定选派鲁某等5名中方工程师到德国参加技术培训,以便将来顶替德国专家。
临行前,公司与鲁某等人签订了出国培训协议,协议中规定:自培训结束之日起5年内,鲁某等人不得擅自离开公司,到其他单位去工作,否则,应向公司赔偿此次培训费用,赔偿比例为:工作不满一年,赔偿全部培训费用;工作每满一年,递减20%。
鲁某等5人在德国学习期间,公司为每人支付了培训费6.3万元。培训结束前夕,鲁某在德国结识了正在国外访问的某微电子厂赵厂长,赵厂长发现鲁某是个难得的人才,于是表示:待鲁某回国后,微电子厂愿以优厚待遇聘用他。鲁某经过考虑,答应了赵厂长的要求。
鲁某等5人培训结束后,回到公司顶替了德国专家的工作岗位,公司为此节约了大量人工成本。但两个月后,鲁某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要求调到微电子厂工作。公司认为鲁某应履行培训协议,5年后才能调走,因此拒绝了他的要求。可鲁某调走的主意已定,于是向公司递交了一份书面辞职报告,从此不再到公司上班,而去了微电子厂。
公司领导对鲁某的行为非常气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鲁某赔偿出国培训费。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责令鲁某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6.3万元培训费。
裁决作出后,鲁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法院提出起诉,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裁决,并对前来要求他支付培训费的公司领导扬言:“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
面对鲁某的此种态度,公司该怎么办?如何才能使鲁某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作出后,若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法律效力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义务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义务人不履行时,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对于维护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有重要意义。
鲁某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向公司支付培训费6.3万元的义务,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接到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可以先给鲁某指定履行期限,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若鲁某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扣留、提取鲁某的个人储蓄存款;查封、扣压、冻结、拍卖、变卖鲁某的个人财产;向微电子厂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厂方按月扣除鲁某的部分工资来支付公司的培训费(微电子厂必须协助执行),直到鲁某完成支付6.3万元培训费的义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