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二、外县(市)税务机关的报验登记
第一,纳税人申报。纳税人应在到达外出经营地进行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领取《外出经营活动》,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二、受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纳税人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第三,查验。办理报验登记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报验与实际一致的,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不一致的,报验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理。
纳税人所携带货物未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需异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并在证明上转注;异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需使用发票的,需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缴销未使用发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注销处理,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将证明回执联交纳税人送证明填发地税务机关,证明单的证明联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