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员工出差时没有取得车票及餐费,我们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允许员工真的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时申请“出差无车费、餐费发票”的说明报告,经上司审核批准后,给予报销费用。 请问:1、我公司给予员工报销没有发票的差旅费的处理应该是“不作为税前列支,交所得税”,还是“列入员工工资、薪金,由员工交个人所得税”?2、具体的处理方法其税法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贵公司可将上述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