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纳税人应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1号“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窗口,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工商联系单; 5、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内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1号“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窗口,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股东会决议 ;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及财务证件和办税员证;股东的身份证明; 7、工商联系单; 8、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以及总机构关于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1号“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窗口,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出租方产权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外经贸局批文复印件;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分支机构除外);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财务证件和办税员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工商联系单; 9、企业财务制度; 10、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外商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的时限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申请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已经有新规定,详见《税务小灵通》宣传资料。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应提供哪些资料? 符合条件并需要申请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到办税服务厅3号“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或《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 3、企业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办税员资格证书》和《会计证》复印件; 4、生产经营用房房产证或租用场地合同等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5、企业购销合同等可证明销售额达到条件的材料复印件; 6、安装防盗门窗,配置保险箱的发票复印件; 7、生产用主要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工业企业); 8、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资料齐全后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 如何办理暂歇业登记? 暂歇业登记对象仅限于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加纳税款的纳税人。其在一段时间内(一个月以上半年内)暂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理可申请办理暂歇业。具体到办税服务厅1号“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停业登记表》填写准确并提供以下资料: 1、暂歇业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明; 3、税务登记证件; 4、《发票领购簿》; 5、空白发票; 6、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等。 资料齐全后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 暂歇业到期或需要提前终止暂歇业的纳税人应及时到办税服务厅1号窗口办理复业手续。 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者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或者被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应自宣告终止之日或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到办税服务厅1号“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准确填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到办税服务厅2号“发票管理窗口”缴销发票、金税卡、税控IC卡; 2、到5、6号“纳税申报”窗口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包括税务检查); 3、到1号“户籍管理窗口”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