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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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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一)以上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领取并按规定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簿》、剩余的空白发票;

     4.金税卡、IC卡和读卡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剩余的空白发票及一般纳税人金税卡、IC卡和读卡器。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履行相关手续后,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五)纳税人属于跨区域迁移的,应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迁达地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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