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业登记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凭《复业单证领取表》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二)办理停业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当提供:
1、《停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3、发票领购簿、空白发票;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报验登记是指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务登记管理。外出经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
第一,申请。纳税人需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持以下资料、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
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