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票种核定(普通、专用发票)
(行政许可类)
(一)基本规定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或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审批(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发放《发票领购簿》。
(二)需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或《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购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首次申请领购《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须提供)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税务人员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对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文书交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注明日期并加盖印章,一并交纳税人。
(三)办税地点
南陵县国税局办税服务中心
二、发票领购
(一)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时,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国税机关领购发票。
(二)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控IC卡(领购防伪税控发票需使用)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已用税控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6.发票验旧情况使用表
税务人员审核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是否一致,发票领购簿是否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对资料齐备、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发售发票,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发售记录。
(三)办理地点
南陵县国税局办税服务中心
三、企业衔头发票的印制(行政许可类)
(一)基本规定: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二)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3.《发票领、用、存明细帐》
4.加盖企业公章的发票票样三份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被批准印制发票的,发票印制完毕,由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至发票发售岗办理相关的领购手续。印制好的发票,一次性交由企业保管,承担相应保管责任,对出现保管不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办理地点
南陵县国税局办税服务中心
四、代开普通发票
(一)基本规定: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x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x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x发票。
申请开票人应为:偶尔发生应税或免税行为的。
(二)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代x发票申请表》
2.申请代x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对于农业生产者生产销售的免税农产品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申请人还应提供行政村以上证明和承包的土地、山场、水面的合同复印件。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办理地点
南陵县国税局办税服务中心
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基本规定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国税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购货合同或购货方证明(同时提供复印件)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证件是否合法、有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填写项目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企业加盖公章,个体纳税户签字;
审核无误的,开具完税凭证,交纳税人办理税款缴库;税款入库后,由税务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三)办理地点
南陵县国税局办税服务中心
六、发票缴销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是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二)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缴销登记表》
2.发票领购簿;
3.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4.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提交金税卡)。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税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办理地点及办理时限
(三)办理地点
南陵县国税局税源管理科
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国税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2.附报资料: 挂失、损毁发票数量较大,在《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可以使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一份),作为报告表的附件在“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项目中录入并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