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审查招标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招标项目是否符合其法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招标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招标方具有法人资格,招标项目属于其法定的经营范围是举行招标的首要条件。
其次是审查招标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招标是一种复杂的经营活动,要求具有较高的组织能力和技术水平,并非任何单位都能办理。因此,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活动的单位不仅需具有法人资格,而且还需具有其他相应的条件。如交通部1990年制订的《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招标单位除需具备法人资格外,还需具有“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物管理能力;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招标投标法规,各部门对其主管的行业和项目的招标方应具备的条件往往有不同的要求。公证机关在该项审查中应特别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