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货物、工程招标相比,服务招标有以下几个特点:(1)通常涉及到无形商品的提供,其质量和内容难以像货物和工程那样量定,有时很难精确描述其技术规格;(2)其评审程序侧重于质量(这主要由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技术和专门知识决定),而不是货物、工程招标所偏重的价格。而且,越是智力投入高、对专业技术水平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价格因素在评审在所占的比例就越低。(3)有的服务项目(如科研开发、设计,广告,电信等)涉及某些特定技术或艺术,往往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息息相关,只须一定范围的供应商能满足要求。因此,不能要求其像货物、工程招标那样发布招标通告,使用权尽可能多的投标者参加,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征求建议书、参加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根据有关国际组织协议或国内法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具体作法,确定服务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原则是:(1)如果可以拟定详细的条件,而且服务的性质允许采用招标方式,如一般的大楼管理服务、一般性质的工程设计等,可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2)如果不能确切拟定或最后拟定条件,或采购的服务相当复杂,可采用征求建议书、邀请建议书、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设计竞赛等方式。(3)与采购其他形式的服务相比,聘用专家提供咨询、研究、监理等服务更侧重对专家知识、技能、经验方面的考虑,故有独特的方式。鉴于其他各章已对招标程序作了相当细致的介绍,这里重点介绍上述(2)及(3)中所提及的各种方式及具体操作程序。
(一)征求建议书
征求建议书,是由采购者通过发布通告(征求服务建议书)的方式与少数服务提供者接洽,征求各方提交建议书的兴趣,并对表示兴趣的服务提供者发出邀请建议书。但当服务只能从有限数目的服务提供者处获得,或审查和评估建议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服务价值不相称,或为确保机密或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采购者可直接向服务提供名称,拟采购的服务性质、特点及时间,价格的表达方式,提交建议书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中选标准,评审标准及程序等。
在评选程序上,根据拟采购的服务性质和在评选过程中拟考虑的主要因素,特别是采购者是否希望同服务提供者举行谈判,有三种程序可供选择。第一种是不通过谈判的评选程序,适用于属于标准性质的服务采购,不需要很高的个人技术和专门知识,采购中主要考虑的是价格而不是服务提供者的个人能力。采购者应按照邀请建议书中列明的标准、相对比重及应用方式对每份建议书进行比较,并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建议书或根据评标标准取得最佳综合评价的建议书。第二种是通过同时谈判的评选程序,适用于性质复杂的、较注重服务者个人技术和专门知识的服务采购。采购者可以较早地与服务提供者进行谈判,允许其对所提建议作出修改,并在谈判结束后请所有未被淘汰的服务提供者在某一规定日期前提出最佳和最后建议。然后按照原先公开的评价标准、方式进行评估和比较,确定中选的建议书。第三种是通过顺序谈判的评选程序,在智力型服务采购中使用最广,特别是建筑和工程设计中最宜于采用。在这种程序中,采购者规定一个技术和质量方面的级限,据此评定得分在级限以上的那些建议书的等级,然后根据评分与得分最高的服务提供者进行谈判,直至同其中之一缔结采购合同。在这种程序中,有一个地方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采购实体不得同已终断谈判的服务提供者重开谈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及滋生腐败。
最近,国家体育总局对所有奥运会项目的国家队运动员试行伤残保险,并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采用的就是类似于征求建议书的方式,即由包括中保在内的各保险公司提出承保方案,国家体育总局进行研究和论证,最终接受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险种设计方案,并确定其为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的承保公司。
(二)两阶段招标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下述服务采购:(1)不能确定服务特点的采购;(2)由于服务的性质,采购者必须与服务提供者进行谈判;(3)采购者为签订一项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4)已采用招标程序,但没有人投标或采购者拒绝了全部投标,即使再进行新的招标程序也不太可能产生采购合同。
在两阶段招标的第一阶段,采购者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交列明其建议但不列投标价格的初步投标书,并与符合条件的投标商就其邀请投标尚未被拒绝的服务提供者提出列明价格的最后投标(不愿提出最后投标的服务提供者可退出投标过程且不丧失投标担保。这样做是为了保护投标商的利益,因为在第一阶段提交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商不可能知道技术规范将在第二阶段出现哪些变化),采购者根据一般的招标程序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选投标。
两阶段招标的特点在于:在第一阶段给予了采购者相当大的灵活性,使其或通过谈判与服务提供者达成有关拟采购服务的规范和规格;在第二阶段,采购者可充分利用招标程序的高度客观性和竞争性,选定合适的中标者。
(三)竞争性谈判
这种方式的适用条件与两阶段招标、征求建议书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凡适用两阶段招标和征求建议书的建议书的采购均可通过竞争性谈判进行。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来缔结合同最为适宜:(1)急需得到某种服务,采用招标程序因不切实际而不可行,条件是此种紧迫情况并非因采购者办事拖拉所致;(2)由于发生灾难性事件而急需得到某种服务,采用其他方式因耗时太久而不可行;(3)所涉服务或风险的性质不允许事先作出总体定价;(4)由于技术或艺术的原因,或者提供;(5)原合同的履行以需要提供某种补充服务(价值不得超过主合同的50%)为前提,这种补充服务不可能从技术上或经济上与主合同分开,且为完成主合同所绝对必需,故补充合同给予提供主合同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在竞争性谈判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参与谈判的服务提供者的数目应足够多,以确保有效竞争(欧盟公共服务指令规定,参加谈判的候选人数目不得少于3人);(2)采购者得必须将与谈判有关的所有资料平等地改善给参与谈判的所有服务提供者;(3)谈判应保密,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不得对外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信息、资料;(4)谈判结束后,采购者应要求剩余的所有服务提供者最迟在某一日期前提出最佳和最后报价,并在此基础上选定中选者。
与两阶段招标、征求建议书相比,竞争性谈判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在评选过程中的透明度、竞争性和客观性等方面有一些欠缺,也容易滋生行贿等腐败行为。
(四)设计竞赛
设计竞赛,指有关单位为获得某项计划或设计方案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而组织竞赛,对参赛者提交的方案进行比较,并与优胜者签订合同的一种程序。主要用于地区规划、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土木工程或数据处理等方面。欧盟公共服务指令规定,凡竞赛资金和向参与者付款的总金额不少于2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设计竞赛,都要适用“指令”。
在设计竞赛程序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般都设立奖金,对最终选定的方案给予奖励,但一般也对落选的参赛者给予一定的金钱补偿;(2)意欲开展设计竞赛的单位应以发布通告(应附有工程说明、收受方案的截止日期、参赛者预计人数、评审办法、奖金数额等内容)的形式表明自己的意图,使对竞赛感兴趣的人都可参加,并制定可为参赛方接受的竞赛规则;(3)可通过邀请的方式限制参赛的人数,但在确定参赛人员时必须透明、公平,而且应邀参加的人数应足以确保竞争;(4)优胜方案应由评比委员会选出,委员会根据组织者制定的标准对每个参赛者提交的方案进行比较。评比委员会拥有作出决定或发表意见的自主权。(5)评比委员会由独立于参赛者的自然人组成,在要求参赛者须具备特定专业资格的情况下,至少三分之一的委员也须具备同等或相应的资格。
设计竞赛在我国运用得比较广泛,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国家大剧院的设计竞赛。中国国家大剧院是中国最高表演艺术中心,其设计必须富有鲜明个性,表现出既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又有时代精神。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国家大剧院业主委员会组织了设计竞赛活动,第一轮共有44家中外设计单位参加,由我国内地、香港以及国外的11名建筑规划名师组成的评委会对他们提交的方案进行了评审,并开放给社会各界群众广泛征求意见,最后选出由法国巴黎机场公司、德国HPP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5个设计单位的5个方案。他们将与业主委员会另外邀请的4家设计单位一起进入第二轮竞赛。我们期待着一个能够展现新中国面貌、反映建筑未来发展方向的高水准的方案的问世。
(五)聘用服务专家
聘请专家提供服务,主要指雇佣方通过一定的程序聘请专家提供咨询、可行性研究、工程与设计、项目执行监理、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或专门服务。咨询服务是针对特定的项目或主题,就计划、工程设计、建筑、运营、管理、检验、试验或质量控制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可行性研究是为具体的项目是否继续下去做决策而提供信息和依据进行研究;工程设计包括勘查、测量、调查、初步设计、造价估算以及在此基础上拟定计划、设计、施工图纸、费用估算、标的分包等;项目执行监理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提供的招标咨询服务、制造监理服务和建筑监理服务,招标咨询包括对招标提供建议、分析标书、提出中标建议、拟定合同文本,制造监理包括审查机械加工图及安装图、定期访问制造厂以检查进度、材料质量及制造工艺、查看性能等,建筑监理包括检查现场工作、核实承包商的工作数量的质量、下达工作变更或校正缺陷的指令等;管理服务指为改进企业运营而提供的专门服务,包括市场调研、生产管理、存货管理、销售管理、机构调整、人员培训和技术转移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