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采购法〉要求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必须为投标人提交投标书留有最低限度的时间,确保投标人及时对其采购意向作出响应,避免因时间过短或者过长而给采购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②投标的截止日期是指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国际上惯例一般在不少于40天,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到不少于10天;在我国投标截止日期规定的为20天,还比较合理;
③投标截止日期具有强制性,不得随意调整;
④如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缩短投标截止日期,要依法予以处理;
⑤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人要注重研究政府采购投标截止日期必要的灵活性,并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⑥在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之前,各级政府的采购机构应当在遵守〈采购法〉规定的同时并结合国际惯例,允许在特殊情形下,适当缩短投标截止日期,但要限定最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