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真研究采购项目的特殊性,以防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满足不了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使邀请对象的确定更具针对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只有“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或者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货物或服务”,才能使用这种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针对这两种适用邀请招标特殊情形的采购项目,对中标或成交商也必定有特殊的资格要求,否则,如果所有的供应商都有资格参与投标活动,就说明采购项目没有其特殊性,那就不能使用邀请招标方式来采购了。
因此,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下的供应商,必然要具备特殊的资格要求,但这种特殊的资格条件也必须具有针对性,必须要能满足和有效解决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否则,同样会使邀请招标采购丧失其目的和意义,而供应商究竟应具备哪些方面的特殊资格要求,就必须要在事前具体地明确下来,以能更加准确地邀请到符合采购项目特殊要求的供应商。
要公开发布邀请招标采购信息,以营造一个公开透明的邀请招标工作环境,使邀请对象的确定更具公开性。
对外发布邀请招标信息是邀请招标采购操作的重要环节,更是公平合理地确定邀请对象的核心程序,实际工作中,有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于暗箱操作的目的或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他们变相对外封锁邀请招标的信息,不邀请外地供应商参与当地的政府采购活动等等。
对此,邀请招标小组必须要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拟定供应商的资格预审公告,并按规定,将邀请招标的公告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充分地对外公开发布,以让所有的供应商都能公平地获得邀请招标的有关信息,并都能作出积极的响应,这样才能扩大邀请招标的透明度。
要成立邀请招标小组,以防范各种责任不清或其他暗箱操作行为,使邀请招标采购工作更具规范性。由于《政府采购法》对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并没有明确要求要成立相应的邀请小组,从而导致不少地方在其实际工作中,对邀请招标采购采取了松散型的操作方式,随意性很大,有的时候,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能都想参与邀请招标活动,但谁也不想担负责任;有的时候,可能仅由少数人甚至于个别人直接指定邀请对象,使邀请招标的采购直接进入了投标操作环节等等,这就使得邀请行为失去了规范性和严肃性。
因此,为了增强邀请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及其公正性,对邀请招标采购活动,也必须要组建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并邀请采购人代表及其相关的采购评审专家共同参与。
要严格规范供应商的资格预审行为,以使邀请对象的确定更具公正性。在公布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后,肯定会有不少的潜在投标人作出积极响应的,但,这些响应人是否都能符合特定的资格条件,就必须要严格地进行资格审查,特别是少数不法响应人,很可能会提供种种虚假材料来蒙混过关,很难被识破,因此,作为邀请小组的评审成员必须要内查外调,对资格含糊的,或各种人情关系商,低资质商,甚至于一些不法商等都必须要坚决回避,将其杜绝在政府采购大门之外,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能评选出来,以充分显示出采购工作的公正性。
要随机抽选三家以上的响应人作为邀请招标对象,以使邀请对象的确定更具公平性。在邀请小组评审出所有具有合格资格的潜在供应商后,究竟应邀请谁参与投标活动,也不能凭少数人说了算,更不能由个别人直接或暗中指定,而必须采用随机的形式抽选,或是通过摇号的方式等大众比较容易接受的简易形式来实施,这样就能有效地避免和遏制各种暗中操作的舞弊行为,邀请对象的确定就比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