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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应对以下招标活动拒绝公证:
(1)招标方不具备招标资格;
(2)受托招标方不具备招标资格或未获招标方合法授权;
(3)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未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
公证处决定拒绝公证,应将拒绝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该项公证的申请人,并告诉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申请人对公证处拒绝公证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程序,与对公证处拒绝受理不服申请复议的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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