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收入主要是指工资收入,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和年终奖两种。职工每月应纳的个税和年终奖所纳个税之和便是职工个税的总支出。为使职工个税税负最小化,就要使月应纳所得税和年终奖应纳所得税适用税率最低。下面笔者结合2009年新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以下简称9号文)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两个文件进行分析,给出一个具有操作性的个税筹划方案。
在9号文中,存在9个无效纳税期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比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85元;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如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和(240001---254666)。筹划人员在选择年终奖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000元、24000元、60000元或240000元等。
假设依据2009年1月1日适用的新修订的个税法,个人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为1600元,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住房月可扣金额为200元,那么职工个人月收入扣除1800元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首先预测出职工个人全年收入总额,其次是在收入总额中先确定年终奖金额(依据下面的最佳配合数据可得),最后是收入总额扣除年终奖后的余额在12个月平均后作为职工月收入,如此则职工工资相应个税最小。全年收入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一组数据为:
1、全年收入为0~27600时,年终奖为0元;
2、全年收入为27601~57100时,年终奖为6000元;
3、全年收入为571001~127600时,年终奖为24000元;
4、全年收入为127601~376600时,年终奖为60000元。
如果是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按工资收入中可扣除项目为月均800元时,相应的全年收入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一组数据为:
1、全年收入为0~15600时,年终奖为0元;
2、全年收入为15601~45100时,年终奖为6000元;
3、全年收入为45101~115600时,年终奖为24000元;
4、全年收入为115601~364600时,年终奖为60000元。
例1:某单位员工全年工资奖金收入约为24000元,单位为员工支付时,有四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每月支付工资1000元,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为12009元。
该员工12个月工资个税=(1000-800)×5%×12=120;年终奖个税=12009×10%-25=1175;全年应缴个税为120+1175=1295。
方案二:每月发1000元作为工资,7月发半年奖4000元,12月发年终奖8000元。
除7月外11个月工资个税=(1000-800)×5%×11=110;7月工资个税=(5000-800)×15%-125=505;年终奖个税=8000×10%-25=775;全年应扣缴个税为110+505+775=1390。
方案三:每月按2009元发工资。
全年个税=[(2009-800)×10%-25]×12=1140元。
方案四:每月发13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8400元。
全年月工资个税=(1300-800)×5%×12=300;年终奖个税=8400×10%-25=815;全年应扣缴个税=300+815=1115。
但如果按全年收入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数据组,收入为24000元,月可扣项目为800元时,年终奖确定为6000元,每月工资1500元。那么全年月工资个税=[(1500-800)×10%-25]×12=540元;年终奖应纳个税=6000×5%=300;全年应扣缴个税=300+540=840元,比最优的的方案四还节约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