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临时工的管.,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临时工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纳入学校的劳动管.。
临时工的招聘
用人单位在编制许可的条件下,因工作需要,确需招聘临时工的,必须向人事处提出申请,说明用工的.由、岗位、条件及工资来源等,
临时工的招聘程序:
1、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公开招聘岗位、条件;
3、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被聘用的临时工由人事处办.有关的手续。办.手续时,被聘用者应提交如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3、身份证;
6、岗前培训证;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办.。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临时工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院规章制度的;
4、无.取闹,打架斗殴的;
5、不履行合同,不按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累计旷工超过3天/月或缺勤累计超过60天/年的;
6、学校因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压缩或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发生改变,确需裁减人员的;
7、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合同期间,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合同期间,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被招工、招干或考入学校学习的;
2、用人单位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书面报告送人事处核准,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办.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符合第十四条第1、3、4、5、7、8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即时解聘临时工。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自然终止。需继续聘用者,由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考勤、考核管.制度
考勤是对临时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临时工不享
受学校的寒暑假,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学校规定的出勤时
间对本单位临时工进行考勤登记。
用工单位应指定一名人员负责临时工的考勤及请假情况
登记。
旷工是指临时工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正当.由和证明,在制度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工作。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特殊情况而不到岗的;
2、假期已满,但未申请办.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离岗的;
3、经查明请假.由不真实的。
工资、福利待遇(面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