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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丧我——《庄子·齐物论》解读,
有成与亏,故昭氏之鼓琴也,无成与亏,故昭氏之不鼓
琴也。
郭象注曰:
夫声不可胜举也,故吹管操炫,虽有繁手,遗声多矣。而
执鸣弦者,欲以彰声也,彰声而声遗,不彰声而声全,故欲成
而亏之者,昭文之鼓琴也,不成而无亏者,昭文之不鼓琴也。
冯友兰先生解释说:
郭象在这里注说,……无论有多么大的管弦乐队,总不能
一下子就把所有的声音全奏出来,总有些声音被遗漏了。就奏
出来的声音说,这是有所成;就被遗漏的声音说,这是有所亏。
所以一鼓琴就有成有亏,不鼓琴就无成无亏。(见庄子哲学讨
论集)
因此,正是因为有“亏”,人籁才有“成”,因而成为“有”,同样,地籁也正是在众窍彼此有别的条件下才成为“有”的,而天籁之成为“有”,靠的却是对人籁之有成亏、地籁之有差别的揭示,天籁不能直接言说,只有通过说三籁而揭示人籁之有成亏和地籁之有差别来使“天籁”透露,天籁透显出来被领悟了,人籁的成亏、地籁的差别也就被超越了。
《齐物论》对三籁分辨,是为了把“吾”示给我们。如同“天籁”一样,“吾”也不能用“是”“什么”的句式来言说,而只能用否定的方式,靠否定“吾”就是“我”的方式来使之透显。“吾”不是“我”,不是形态的,也不是情态的。正因为吾不是形态的存在,所以人的形体或形体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足以代表“吾”,庄子说:“百骸、九窍、六藏,赅而存焉。吾谁与为亲?”《庄子·德充符》描述了许多“德全而形不全”的人,例如支离无唇、哀骀它、叔山无趾,王骀等,这些人或奇形怪状,或缺胳膊少腿,但像貌丑陋或断手缺腿并不妨碍他们成为真正的人,这是因为“真我”或者“吾”与人的形貌没有关系。
“吾”不是“形态的我”,也不是“情态的我”,所以在任何极端的情景下都不为所动。庄子说:“至人神矣,大泽焚而不能热,河汉冱而不能寒,亟雷破山,飘风震海而不能惊。”超越了形态和情态的“吾”,“乘云气,骑日月,而游乎四海之外”。“游”是《庄子·逍遥游》的基本概念,它展示的是一个自由的境界。“我”被外物裹携且陷溺于角色的序列之中,与“游”无缘,“吾”才能“游”,“吾”的“游”展示了一个自由自在的人生境界。有了这个境界,“人”就从“物”的和“角色”的存在状态中超脱出来了。
四
如果没有吾、我之分,人不可能从物性的和角色性的存在状态中超脱出来,当然也不能从“是非”中超越出来。
我们先对是非的含义稍加分辨。研究者们通常只是在认识论的意义上理解是非,把是非理解为对错,这种理解尽管不错,但是有片面之虞,因为庄子所说的是非,含义还要丰富得多。首先,是非有存在的含义:“是”,一定会“是”一个“什么”,而“是”一但“是”这样的一个“什么”,就必定“不是(非)”那样的一个“什么”,因此,庄子的是非,首先有“是或不是(非)什么”的含义。在这层含义上,才有什么“对”,什么“不对”的是非,才有什么“好”,什么“不好”的是非。前者是认识论意义的是非,后者是价值论意义的是非。认识论意义的是非(对错)和价值论意义的是非(好坏),都要以存在意义的是非(是这个、这样或那个、那样)为基础。住在潮湿的地方好,还是住在树巅上好,这要看居住者是谁,如果是泥鳅,那么是泥处好;如果是猿猴,那么是木处好;如果是人,则这两处都不好。何为正处,要根据处者为何来决定。正味、正色也是一样。在《齐物论》中,是非的三层含义是重叠在一起的,只是在具体的语境下,所侧重的方面有所不同。我们理解了庄子的是非的丰富内涵,再来看为什么需要区分吾、我,人才可能从是非中超脱出来。
如果“人”只是一个“我”,那么,人一定是在是非的关系之中的。因为“我”一但“是这个或这样”,就必定“不是(非)那个或那样”;又因为“我”作为形态的和情态的存在不可避免地纠缠于物性的和社会性的对象性关系之中,因此表现为“是这个或这样”的“我”,必定面临着它所“不是(非)”的“那个或那样”。换一句话说就是,“我”一但成为“有”,必定面临一个“他”;如果把“我”称为“此”,那么“我”所面对的“他”就是“彼”;如果以“我”为“是”,那么,“他”就为“非”。从“我”出发,就有了彼此和是非,所以庄子说“此亦一是非”,从他出发也一样,所以庄子又说“彼亦一是非”。是非又是无穷的,任何一个具体的“我”,都可能面对无限多的“他”,形成彼此、是非的无限链条,反过来也是一样,所以庄子又说“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
怎么样才能从是非的链条中解脱出来?庄子提出了“两行”,所谓两行,就是“可乎可,不可乎不可,……然于然……不然于不然”,也就是用“可”的态度对待“可”,用“不可”的态度对待“不可”,用“然”的态度对待“然”,用“不然”的态度对待“不然”,这样的态度,庄子称之为“因是因非”。
这一点,“我”是做不到的,因为“我”就“在”是非的关系之中,而“我”之所“在”,决定了“我”对待是非的态度:“我”既然是一个“是”,就只可能以“是”的态度来对待“是”和“非”,以“是”的态度对待“是”,就是“是其所是”,也就是“是”“是”,即“可乎可”,“然于然”;以“是”的态度对待“非”,就构成了认识论和价值论意义上的是非,而“不可乎不可”,“不然于不然”的态度,是一个“非”“非”的态度,这个态度,由“我”出发是建立不起来的。“我”只能持“是”的态度,由“我”出发,只能建立其“是”“非”的对立性态度。由此可见,“因是因非”的前提,就是要从他我、彼此这样的对象性关系中超脱出来。这时我们便看到了“吾”的意义,“吾”不是“我”,不是形态的和情态的存在,作为“非形态的”存在,“吾”不会纠缠于“物”的关系之中;作为“非情态的”存在,“吾”不会纠缠于“社会”的关系之中。“无人之情,故是非不得于身”(《德充符》),只有“吾”,能够做到“因是因非”。
“吾”是自由的。吾之所以能够自由,就在于它让“我”“自在”,也让“他”“自在”,我与他皆得自在,由自在而自由,于是皆大欢喜。尧想讨伐宗、脍、胥敖三个小国,“南面而不释然”,个中原因,就在于他以“我”的立场来对待尚未开化的宗、脍和胥敖,想把文明强加在三个小国之上,从而陷入了是非之中。舜为他说阳光普照万物的道理,告诉他“德之进乎日者”是不分彼此、是非的。这是助他突破“我”的局限去领悟“吾”,并由此出发建立因是因非的态度。“我”必定是独断的,霸道的,“我”由独断、霸道出发,结果是陷入他我、彼此的是非之中而不得自由。只有“丧我”,使“吾”透显,才有宽容,才得自在-自由。
《庄子》第一篇《逍遥游》展示了一个自由的人生境界,第二篇《齐物论》告诉我们以“丧我显吾”的途径去实现。
《哲学研究》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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