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点检查情况看,工程采购项目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内容,时常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管之外,工程采购行为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平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种不良风气已波及到货物和服务类采购事项。因而,作为财政部门,应当旗帜鲜明地扫除工程采购盲区,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工程类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到“四管”齐下:
从采购范围上把关。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只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直接或间接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都得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保证政府采购内容的完整性。这里的财政性资金不仅包括中央、省级专项和本级专项、非税收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还包括取得担保、贴息、贷款等资金。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不论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财政性资金数额和比例大小,其整个工程项目都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全部实施政府采购,不留盲区和空档。
从采购程序上监控。从工程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代理、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到中标公告等各个环节入手,将所有工程采购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坚持采购程序合法合规,公开操作,采购结果客观公正,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对没有纳入采购预算且没有申报采购计划的项目不予采购,保证工程项目的执行效力,强化工程采购的行为约束,确保工程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从采购合同上监管。鉴于工程采购合同是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依据,要严把工程采购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审查工程采购合同,签订之前是否执行了政府采购程序,坚持采购合同备案制度,监督采购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严格履行了政府采购合同,提供了优质服务,所承建的工程是否合乎规定的质量标准,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以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政府采购形象。
从采购资金上守口。要严格工程采购资金拨付程序,认真审核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副本、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发票、中标成交供应商银行账号以及付款申请书等的申请支付采购资金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全,审验合格后,将政府采购资金从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直达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效维护其合法利益。对没有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工程采购项目资金坚决不予支付,从源头上把住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关口,强化资金支付手段,杜绝不良工程采购行为,彻底扫除工程采购盲区,确保工程采购活动的“阳光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