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书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其中香港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公证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包括无国内身份证者),合同需公证。
三、办件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四、应缴费用:登记费
1、按登记的抵押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办法,由申请人缴纳: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10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9(含2009) 0.04
超过2009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3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2
超过10000部分 0.01
抵押登记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2、个人住房抵押: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100元/套 由申请人缴纳
申请组合贷款或其他贷款的,200元/套 由申请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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