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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类办税指南

    11-14 22:47:32    浏览次数: 954次    栏目: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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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后,税务机关制作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告知书内容如下:
    1.纳税人被盗、遗失发票的,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公安机关报案;
    2.主管国税机关在对被盗、遗失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责成其填写《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
    3.《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由纳税人直接寄至《安徽法制报》社进行挂失;
    4.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任何费用。挂失刊登费由纳税人直接存入刊登单位账户;
    5.刊登单位在收到信函和款项后7日内刊出“被盗、遗失声明”。纳税人在《安徽法制报》上办理“被盗、遗失”声明后,主管国税机关可按有关规定为纳税人重新办理发票准购证等;
    6.如果遗失的是专用发票,挂失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通过《中国税务报》代为办理。
    7.挂失的发票须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处理。
    (三)收集资料(由税源管理总收集,纳税人提供):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包括以下内容: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2)《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存根联);
    (3)登报(刊)收据复印件;
    (4)遗失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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