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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政治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教学设计,
高三政治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知识方面: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掌握主权国家构成的四要素,即人口、领土、主权和政权。主权国家享有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主权国家的国际义务:不侵犯别国,不干涉他国内政、外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简要说明国际法的作用。区分几个国际组织的类型。分析国际组织的作用。
2.能力方面:能结合我国的外交活动,历史地具体分析国际法及其作用。国际组织及其作用。比较各种类型的主权国家在重大国际事件上的态度和主张的异同,从理论和事件的结合上,综合认识我国参与的或对我国有重大影响的国际事件。结合实例,说明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是主权国家的权利。
3.觉悟方面:支持我国政府按照国际法准则参与国际事务,处理国际关系和维护国家的荣誉、尊严和利益的活动。用辩证的历史的观点认识国际组织的作用。
[教学重点]主权国家及其权利。国际组织及其作用。
[教学难点]主权国家构成要素。国际法及其作用。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认识国际组织的作用。
[课时安排]2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2008年3月22日举行了投票。同时,陈水扁当局不顾海内外强烈反对而只以推动的所谓“入联公投”也在22日举行,因投票人数未达总投票人数的一半,投票率仅35.8%,公投未获通过。同时举办的国民党所提出的“返联公投”投票率仅35.7%,同样因投票人数不足而未获通过。
提问:即使“入联公投”或“返联公投”在台湾地区通过,台湾就能加入联合国了吗?
2007年9月21日,第62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批准联大总务委员会的决定,拒绝将所谓“台湾申请加入联合国”提案列入联大议程,120多个国家的代表在会上发言明确表示支持一个中国的原则。
2007年5月14日,第60届世界卫生大会在日内瓦万国宫开幕,再度拒绝了极少数国家提出的台湾成为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的涉台提案。这是世卫大会连续第11次拒绝涉台提案。
提问:台湾为什么不能加入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呢?
因为台湾不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而上述两个国际组织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
什么是主权国家?什么是国际组织?这就是我们这一节课需要学习的内容。
讲授新课:
二、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板书)
1.主权国家及其权利(板书)
(1)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板书)
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成员,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
关于“主权国家”,教材没有给它下定义,而是讲了它的四个基本要素——人口、领土、政权、主权。并指出:“只有具备这四个基本要素,才能成为主权国家,享有国际法确认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关于构成主权国家的四个基本要素,教材用“资料卡”的形式作出了解释和说明。在此不作多的说明,只就“主权”问题作一些补充: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处理其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的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利。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十六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布丹在其著作《共和国论》中提出来的,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存在的基本标志,在国际法上,它是指国家在本国境内的最高管辖权和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权。因此,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是它的特征。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原始的权利,维护国家主权是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国际关系中的最高原则,所以,主权是国家的生命和灵魂,是国家存在的最重要因素。
(2)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板书)
1949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确认了国家基本权利的存在,同时阐述了有关基本权利的内容:国家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是国家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因而也是不可侵犯的、不可剥夺和不可让渡的。这些基本权利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独立权
①含义:指国家拥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联合国《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二条规定:“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国家之命令。”
独立权有两个特征:一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二是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的排他性。如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别国无权干涉;车臣问题是俄罗斯内政,其他国家也无权干涉。这是独立权的体现。
②内容:独立权包括政治上的独立和经济上的独立两重意义。
在当今世界,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所以,经济独立也是主权独立的重要内容。
③表现:表现在一国可以自由修改宪法、变更政体、确定经济体制、缔结条约、进行自卫战争等。
第二,平等权
①含义:指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的权利。
②表现:平等权表现在每一个国家在国际会议上享有一票投票权,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在外交文件上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补充:国家不受它未参加的国际条约的义务之约束;国家享有主权豁免——即主权不被起诉。等等。)
第三,自卫权
①含义: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②内容:自卫权的内容包括:一是防御,即国家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如建立军队、建筑要塞等,以防外来的侵犯;二是自卫,即当国家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武力自卫。例如1969年珍宝岛自卫反击战、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等。
第四,管辖权
①含义: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具有管辖的权利。
②原则:管辖原则有两种:一种叫“属人主义”,一种叫“属地主义”。
A.属人主义。即法律对人发生效力以国籍为准的原则。就是说,国家对本国公民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的行为都适用本国法律管辖;外国人犯法由其国籍所在的国家的法律管辖,而不受居住国法律的管辖。{引渡}
B.属地主义。即法律对人发生效力以居住地为准的原则。就是说,国家对本国境内的居民(非公民)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享有最高管辖权。也就是说,任何人在何处犯法,就受何处法律的管辖。外国人也不例外(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
(3)主权国家的义务(板书)
主权国家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权利,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享有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因此,一个国家既要坚决维护其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主权国家应履行的国际义务有:不侵犯别国;不干涉他国内政、外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过渡)然而在国际社会中,有的国家没有履行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这就产生了错综复杂的国际纠纷。所以,在国际交往中,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对各国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或者制度,于是国际法就应运而生。
2.国际法及其作用(板书)
(1)国际法的含义(板书)
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调整国家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简言之,国际法就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如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关系法、战争法等。
[解析①]国际法通常指“国际公法”,是相对于国内法而言的。与“国际公法”相对应的还有“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是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如: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的法律纠纷;本国公民或公司与外国公民或公司的纠纷,就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其所以称“国际”,是因为所涉及的关系超出了一个国家范围。
我们教材所讲的“国际法”是国际公法。
[解析②]国际法包括平时法、战时法、中立法三部分。平时法在国际法中占主体部分,它涉及主权、管辖权、外交规则与惯例、谈判与条约;战争法涉及敌对双方的规则,如敌国公民的待遇、财产及战俘的处置;中立法则规定中立国在战争环境下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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