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首例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一案于日前终审宣判,市一中院认定此案与物业管理无关,故以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代表业主提起商品房预售合同诉讼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2009年入住静源居小区的业主们发现,开发商售房时承诺的绿地面积、地下车库和垃圾间等配套设施都没能兑现,而且业主们的新房还普遍存在着墙体薄、隔音差等问题。业主们遂委托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开发商——中房华北公司履行32%绿化率、向辖区学校交纳教育基金以解决业主子女就近上学问题等11项承诺。今年10月,被一审法院认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市一中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决,认为静源居业委会的起诉针对的是开发商广告欺诈和合同违约,与物业管理无关,因此业委会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四种情况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法官说法)
市一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成为原告的只有下面4种情况:
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