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在旅顺总包承建一工程项目,其中有部分分包给另一建筑公司。我公司开具发票金额按总包合同金额开具,出具给甲方,分包公司按分包金额开具,出具给我公司。按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总包不再有扣缴义务。此笔业务,我公司是否应按我方开出的发票金额减去分包方开给我方的发票金额差额来缴纳营业税。
答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关于可扣除凭证,新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这一规定,对可差额缴纳营业税行为的扣除凭证问题进行了明确。明确企业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才能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否则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