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不论是作业者,还是非作业者,都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事宜。
尚未开始商业性生产的外国石油公司可暂不报送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外国石油公司在不同地区或海域拥有合同区(即营业机构)的,可以选定其中一个地区或海域的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申报方法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5〕05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2份
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季度所得税申报:无
年度所得税申报时:
1.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
2.合同区100%合资费用表
3.资产负债表
4.损益计算表
5.库存材料明细表
6.勘探费用支出表
7.开发费用支出表
8.生产作业费支出表
9.间接费用支出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季度所得税申报: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年度所得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接收申报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对审核无误的,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纳税人;
(4)将审核后的所得税申报数据录入系统;
(5)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资料归档
季度申报时,将申报资料归档。
3.转下一环节
年度申报时,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申报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与其附送资料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的正式批文;企业所处减免税年度情况,何时应恢复征税;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已报税务机关审批等;
4.审核总机构汇总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或各营业机构帐表所记载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准确;
5.审核企业已预缴所得税的完税信息,确认其实际预缴的税额。
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常征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在5月底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并将相关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