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九条规定,关联方企业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按照非关联关系企业的债务重组处理:1.经法院裁决同意的;2.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3.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方企业之间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是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