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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和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

    11-14 22:47:32    浏览次数: 482次    栏目:办税指南

标签:国税办税指南,办税服务指南,http://www.deyou8.com 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和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

    (4)完善对劳务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明确对劳务的收费标准,规定以劳务成本为税收调整上可接受的最低标准;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应规定按照创造成本、使用寿命、内在价值等进行估价,以明确可操作的判断标准。从而建立起一套完整、具体的对劳务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5)完善转让定价税务申报内容。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都对转让定价文件的准备作出规定。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中并没有规定纳税人在其经营过程中要作相应的文件准备,只规定了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时,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或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确定和进行举证。应扩大关联申报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可以规定凡构成关联交易的企业依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受控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的情况、功能分析、合同条款、相关业务总体介绍、转让定价合理性的理由和避税地企业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附送转让定价资料,关联公司和避税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国关联公司和避税地企业情况明细表等。    

    (6) 对因转让定价避税应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目前,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对因转让定价而避税没有罚则规定,也没有明确其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我国税务部门对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查处,大多只进行调整,很少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使得一些跨国公司产生了侥幸心理。对此,应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企业不按公平交易原则实施转让定价除进行纳税调整外,还应对其少申报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相应处罚,从而抑制避税的不良动机,打击避税行为。

    3.制定我国的反避税港避税的法律制度。

    借鉴国际惯例,采用列举法(如OECD公布的避税地名单)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实际上不征税或实际税负过低,低于国内同行业税负2/3以上)对避税地进行界定,并制定相应的的税收政策。如在税法中规定,对于本国居民通过在第三国(避税港)投资设立外国公司来躲避本国纳税义务的行为应当征税。这既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反避税的税法体系,又可以减少本国居民通过在第三国(避税港)投资设立外国公司来躲避本国纳税义务的行为。

    4.制定我国的反资本弱化的法律制度。

    资本弱化使得企业尽可能多地汇出债务利息、减少税前利润。国际经合组织对资本弱化的认定标准为企业权益与债务资本之比低于1:1,美国税制对此的认定标准为1:1.5。我国税法目前没有反对资本弱化的法律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税法,企业借入外债的应付利息可从企业税前所得中扣除。建议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建立反资本弱化的法律制度,抓住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合并的契机,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加有关防止资本弱化规则的条文,规定企业权益与债务资本之比明确规定企业权益与债务资本的最低比例。并针对超额利息应视为股息处理等作出规定。同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规制资本弱化的单行规章,主要应明确债务—股权比率、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的计算范围、超额利息的计算公式等问题。从而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资本弱化法规体系。

    5.制定我国的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制度。

    建议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建立反滥用税收协定法律制度,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种立法方式:一是在国内法中制定一般的反避税条款或者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二是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设定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对于已生效的税收协定没有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的,可以通过对协定进行修订的方式,引入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

    (二)加强征管,建立反避税的社会协作大环境

    1.依托税管员平台,加强反避税信息管理

    税管员平台是广东地税在新一轮征管改革下,利用数据“大集中”的优势,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尝试,平台的推出使海量的原始信息得到有效的整理、分析和应用,极大促进了税收征管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我们应该在平台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加强税源分析,通过扩充平台的功能,开展避税评估工作,我们还可以通过平台来收集和整理各行业的价格成本信息,完善我国反避税信息系统。

    2.加强国内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以及国际合作

    (1)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海关、商检、物价、银行、外经委等部门的合作,经常进行信息交流,了解各行业动态,通过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寻找避税线索,进行反避税。

    (2)要建立全国联查的协同作战机制。跨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各地所设立机构的避税手法一般来说都是一致的,建议采取以点带面的方法,由先行进行避税调整的地区,将立案报告上报总局,批准后先行实施后,将结案报告上报总局,由总局下发全国相关省市税务部门,采取同口径的同步调整,做大避税调整成果,既可避免纳税人以我国各地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不一为由提出异议,减少阻力,又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3)加强反避税国际合作,互通情报。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遍及世界各地,单靠一个国家很难掌握他们避税的实际情况,我们要充分利用税收协定中情报交换的专门条款,要求协定国对被查企业的国外交易等情况进行协查,或要求协定国税务提供企业的有关资料。同时,应制定出一套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措施,明确规定协定条款、收益形式、协定国之间的情报交换和调查配合。

    3.设立专门机构,提高人员素质

    反避税工作涉及会计、税务、贸易、法律和经济等各方面内容,人的因素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设立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处理反避税问题,是各国通行做法。我国随着国地税分设,以及以查、征、管三分离为特征的税收征管改革的推行,很多地区先后撤销了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分散了涉外管理人员。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将很不利于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发展。另外,开展反避税工作税务人员由于素质跟不上,往往很难应付复杂情况。正如上面所述,反避税工作涉及多方面内容,需要做大量的对比、分析、计算、推断、谈判工作,而且涉及跨国交易避税处理时,需要与协定国不断蹉商和协调,以合理解决权益划分和避免双重征税,对反避税理论和实践都比较缺乏的我国税务人员来说,的确存在很大困难。因此,设置专门反避税机构,稳定人员,对反避税人员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培训,使他们能更多地了解纳税人避税的手法,掌握反避税的技巧,成为一支专业、高素质的队伍,这是切实提高我国反避税工作的重要保证

    4.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在反避税工作中作用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终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关联交易是其审计的重点内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意见是税务局重要的参考资料,也成为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的线索来源。在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国际著名的“四大”所里,税务部、审计部里有很多人员长期参与对跨国企业的税务、审计工作,对企业的情况、生产经营等相当熟悉,他们掌握的信息会更全面真实。目前他们对避税、反避税的研究、认识比我们税务人员要深,跨国企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得很详细,税务机关应充分借助他们的软硬件资源,例如可以通过他们查询有关的企业的资料、国际市场的价格等信息,聘请他们对反避税人员进行培训,甚至可以邀请他们作为外部专家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在具体案件中发挥作用。

    (三)积极推进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 

    预约定价目前已成为国外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在我国,预约定价安排也越来越多地被跨国公司采用为降低转让定价风险的策略。自1998年我国第一次引入预约定价安排概念以来,按照转让定价的有关法规,在不同的地区已签订并实施了约130个预约定价安排。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年实践的摸索,20xx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为我国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供操作的规范。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健全的管理制度,提升人员素质,以满足预约定价事先裁定和事后监督检查对税收征管工作,尤其是高素质税收征管人员提出的要求,从而进一步推动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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