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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和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

    11-14 22:47:32    浏览次数: 482次    栏目: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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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日反避税税制的差异比较

    从立法角度看,中日转让定价税制都以公平交易原则作为关联企业间交易作价的基本准则;除了可比利润法在日本没有采用外,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均在两国适用。但两者在具体规定上又存在以下区别:

    (1)中国的转让定价法规适用于所有关联交易,日本的仅适用于跨境关联交易。

    (2)中国对关联交易的追溯调整年限为3年,特殊情况为10年,但从实践角度看大部分情况可追溯调整10年,日本的追溯期为6年:

    (3)中国对可比交易的界定以及可比性的要求没有明确规定,仅在有关方法适用的个别条款中有一些描述,日本则通过一些举例说明对可比交易及可比性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4)中国对转让定价调整没有处罚规定,日本则规定了在补税之外的相应处罚,即税务当局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对纳税人补缴的税款加收10%的加算税。

    (5)中国对纳税人准备同期转让定价文件资料尚无规定,日本在国内法中虽然也没规定,但在PATA中有非限定性规定,而且在实践中如果纳税人不做相应准备是很难应对税务机关检查的,因此日本形式上没有而实际上存在同期资料准备要求;日本法规明确授予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向第三方收集信息资料的权力,而中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四)美日等西方国家开展反避税工作的主要经验借鉴

    1.完善的法律基础——建立健全的反避税制度

    美日等西方国家已建立健全了避税港、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以及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反避税法律体系。美国政府不断强化转让定价法规,1994年修改公布的《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对纳税人使用不合理转让定价,被国内收入局调增应税利润并补缴公司所得税,在补缴税款之外,还应补缴按税款的20%--40% 的罚金。日本转让定价的执行程序经过多年经验积累已相当细致规范,在如何开展功能风险分析、差异调整等方面有详细指南。而我国转让定价的执行程序则相对宽泛而简单,缺乏指导审计人员具体操作的指南,导致各地执行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应加强反避税立法工作,考虑对纳税人提出同期资料准备要求以及增加转让定价处罚规则。同时注重总结提炼实践经验,不断充实细化执行程序,使经验上升到法律法规。

    2.严厉的惩罚手段——提高转让定价的税收风险

    美国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花费相当力量查税,以努力减少国家的税收损失。在美国税务机构的网页上,一些偷、逃税者被罚款和判刑的案例,以醒目的黑体字被刊登,成为“黑名单”。美国法律赋予税收稽查机构的权力也很大,对偷、漏、欠税者,有关机构有权搜查其住宅、办公室,有权没收财产以抵税。美国税法明确规定了“报告公司制度”,即凡美国直接或间接控投25%以上的公司,或与美国公司有其他特殊关系的公司均为报告公司。报告公司有义务向美国税务机关报告经营情况、与其关联公司的往来情况、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材料。否则,税务机关就要对其在美国的关联企业罚款一万美元,并限期提供,如在限期内仍不提供,再加罚1万美元,如此连续加罚,直到提供材料为止。

    我国应考虑增加转让定价处罚规则,提高纳税人转让定价的税收风险,改变纳税人对转让定价“仅补税无罚款”的低风险预期。

    3.强大的信息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税收监管

    美国税收征管计算机系统于六十年代中期以后逐步投入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计算机征管网络。其系统由二个层次构成,包括1个国税局税务信息处理中心、7个大区征税服务中心(数据处理中心)和63个地区税务局及近700多个基层单位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在税收预测、办理登记、纳税申报、报税审核、税款征收、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等控制、税源监控的环节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美国利用计算机每年处理个人和公司所得税申报表2亿多份和相关税源信息13亿份,对100多万纳税人进行税务审计,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支撑。日本税务机关内部共享信息数据系统非常强大,为确定转让定价调查对象和寻找可比对象提供了重要支撑,而中国税务机关内部的数据信息系统远未达到上述水平,数据库本身的数据量和覆盖面还相当有限。我国应抓紧时间努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起共享而强大的数据库系统,在管理性审计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之间要建立起有效的联系,使有限的转让定价管理人员能够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专注于可比性分析。

    4.强力的组织支撑——设立完善的反避税管理部门

    日本国税厅十分重视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不断增加国际税收管理人员,扩充执行机构。日本国税厅总部主要负责大案审查和与外国税务当局的协商与信息交换,四个经济最为发达、大企业聚集的区税务局承担主要的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和APA审核评估工作,遍布各地的税务署则为区税务局选案提供依据。承担主要工作的区税务局在专业人员配备上根据情况不断加强,如东京市地方税务局20xx年增加了转让定价专职人员12人。相比之下,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缺乏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支撑,在一些经济发达、外资企业较为聚集的省、市,税务机关内部负责转让定价调查的人员寥寥无几,有些地方甚至没有设立相应机构和专职人员,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我国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在大企业和外资经济较为集中的省、市,税务机关内部应建立并加强机构设置,保证专业人员数量,使反避税审计工作能够开展起来。

    5.紧密的部门协作——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配合。日本国税厅负责国际税收执行的部门有相互协议室、国际业务课和调查课,国税局主要由国际调查课、国际情报课和主任国际税务专门官负责国际税收的执行。部门之间既分工又合作,资料信息高度共享。日本税务机关内部的一般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审计相互结合,为反避税人员了解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的情况提供了大量信息。我国税务机关目前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配合机制,难以为反避税调查提供丰富的行业信息。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反避税税制的设想

    (一)建立、完善我国反避税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对转让定价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转让定价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有些内容仍需完善。目前,我国在避税港避税、滥用税收协定、资本弱化避税等方面的尚未立法进行规制,而在这方面,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立法比较成熟,吸收、借鉴这些国家在避税港避税等方面的立法,以制定并完善我国的针对避税港避税、滥用税收协定、资本弱化避税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建立我国的反避税法律体系。

    1.提高反避税法律体系的立法层次

    目前我国大部分税收的征收依据仍然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存在,这种税收法规政策的出台往往缺乏全面的统筹和系统的思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仓促出台起不到预期作用,同时也降低了我国税法的权威性,反而给避税提供了机会。因此我们应加强税收立法,逐步提升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整体级次,例如适时提高《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有关重要内容的立法级次,使之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

    2.完善我国现行的转让定价制度

    (1)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报告和举证责任。我国在反避税的法律制度中,最困难的就是税务机关不了解跨国投资者在国内外的经营及财务情况,因此在反避税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对其国内外的经营及财务情况负有报告义务,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纳税人的责任意义重大。我国已在《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明确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时要承担举证责任,但还应该进一步制定有关具体税种的举证条款,使得举证责任细化,内容更加明晰。                     

    (2)拓展关联主题和关联关系的认定范围。我国现行转让定价制度对关联关系的主体范围限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应将其拓展到包括自然人或个体。我国目前对关联关系判定的方法采用的是股权定法和经营管理控制法,有必要加入避税地判定法,将与避税地进行交易的企业纳入具有关联关系的范围内。

    (3)充实和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规定的调整方法有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价价法及利润分割法、可比利润法、交易净利润法等“其他合理方法”。应详细解释说明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优缺点等。摈弃对调整方法选用规定的优先顺序,采用更灵活实用的方式来决定最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这样的规定将与OECD准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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