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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问答

    11-14 22:47:32    浏览次数: 147次    栏目: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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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客户提及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问题的回复     1、办事处可否从事经营活动?    答:办事处是不能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但可以做一些比如:公司产品介绍,展览,接待外国客户,指引他们在中国采购。或者由公司员工间接采购产品,还有像你们查验货物等,都是在代表处的范围内的。     2、代表处有没有雇工权?    答:代表处没有雇工权,不管首席代表是那个国家的人,可以委托相关的劳动服务公司招聘员工购买社保:比如南方人才市场都可以的。一般服务费是200-300元/人/月     3、代表处是否要交税?      答:代表处虽然没有收入,但是利用了国家的资源,比如:这里的经济环境,交通等,还是要适当交税的,营业税是按经费换算收入,如一个月的经费(包括:房租,员工工资,水电费,办公费等)为10000人民币,大约交税580元左右。     4、代表处可否申请免税:    答:有部分代表处可以申请免税,如:   (1)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总机构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但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  本条所述从事"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是指总机构直接将其拥有的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的企业,该商品的所有权属于销售者,商品的销售价格由销售者自行确定,并承担商品滞销造成的资金积压、价格下跌等方面的风险,总机构与商品制造厂家属于买卖关系。即仅指由总机构购进商品并实际由其收货、存储后再销售的业务活动。  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开展"自营商品贸易"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方式的判定,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71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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