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查名→验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刻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
一个人的公司分成几种。个人独资,个体,有限公司(20xx年公司法修改部分)
先回答个体的办理程序,时间,费用和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概念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自己个人的劳动为基础,劳 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市场经营主体。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北京创业诚信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 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 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拨打北京创业诚信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咨询热线“51653200”、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OKCHN.NET)、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 直接到北京创业诚信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权限由北京创业诚信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由北京创业诚信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直接登记,也可以 由北京创业诚信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登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北京创业诚信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负责登记初审。
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注册费20元;
2、变更登记注册费10元;
3、补发执照正本工本费10元,副本工本费3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5、换照登记注册费20元。
6、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 ,每份3元。
特别提请注意:
下岗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 证明,可免交登记费。
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程序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 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 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 (身份核证文件)。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 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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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 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许可项目 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 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提请注意: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请在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之前 ,详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本告知单,并请到各区县分局办 理登记注册手续。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 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 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 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提交[FS:PAGE]的文件、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 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
工商户的,应填写《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 料(未取字号名称的个体摊商不提交);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 的,应提交《承诺书》;
下面回答个人独资的公司注册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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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北京创业诚信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拨打北京创业诚信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咨询热线“51653200”、登录北京创业诚信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网站(www.OKCHN.NET)、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北京创业诚信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出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