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维修设计图纸或维修方案说明;
(4)工程变更通知书;
(5)技术交底记录或纪要;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材料、构件检验及设备调试等资料。
3.维修工程质量交验标准
(1)维修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必须达到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合格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2)维修工程中的主要项目,如钢筋强度、水泥标号、混凝土工程和砌筑砂浆等,均应符合《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全部要求。
(3)观感质量评定得分合格率不低于95%。
4.一般大、中、翻修工程竣工交验标准
(1)必须达到维修方案的全部要求,并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维修内容。
(2)维修工程的施工文件和技术资料准备齐全,装订成册。
(3)所修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达到《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所规定的合格标准。
(4)观感质量评定得分合格率不低于95%。维修单位通过自检达到以上条件和标准后,才能通知房屋管理机构进行竣工交验。
5.工程验收组织
房屋管理机构在接到施工单位验收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或方案制定人员、甲方代表、房屋管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按维修技术管理权限,大、中修项目及重大修建项目由各级房屋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需返工时,应限期修复,经复验合格办理验收签证,并评定质量等级。
在工程验收时,还应签订回访保修协议,回访保修期限,大、中修工程一般为半年,翻修工程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