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电梯司机王某,在对电梯进行清扫时不幸被电梯挤死,过错究竟在谁?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北京世纪恒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景公司)与北京世纪驰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骋公司)在2009年5月签订电梯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恒景公司委托驰骋公司对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2号楼实施电梯服务。
原告王先生与梁女士之子王某(15岁)被驰骋公司雇佣,担任电梯司机(未经过电梯司机上岗培训及相关专业培训、无电梯司机操作证及电梯安装维修操作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驰骋公司未核实王某的身份证及年龄即进行了招聘,王先生、梁女士在事发前知道王某在此处工作,驰骋公司让王某担任2号楼1单元的电梯司机。
6月21日下午5时许,王某在2号楼的1层离开轿厢后,沿着楼梯到2层厅门处,借用钢锯条打开厅门,在未切断电源,未放置警示牌的情况下即私自进入电梯轿厢顶部。在该小区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油漆工杨某要到2号楼1单元的10层取小推车,走到电梯轿厢内,在不知轿厢顶上有人的情况下正常开电梯上行,王某被电梯挤压致死。王某的父母要求驰骋公司、恒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扶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万余元。
驰骋公司辩称,王某死亡在电梯轿厢的顶部,这个地点不是电梯工的工作地点,王某本人违反工作纪律,因此应当减轻各被告的赔偿责任。而且王某未满16周岁,其父母即原告没有对其子尽到监护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系驰骋公司的雇员,驰骋公司在招工时未核实王某的身份并且在未对其电梯司机上岗培训及相关专业培训即录用未成年人王某为该楼担任电梯司机,故雇主驰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夫妇作为王某的监护人,在事发前已知王其明在从事电梯司机的工作,未加以制止,未尽到监护责任,对死亡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北京世纪驰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434141元。对于原告要求恒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