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主体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参与者,主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公司、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等。这些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都扮演了一定的角色,相互之间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关系,各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物业管理处在运作过程中协调、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关系,是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并取得成效的基础和重要保证。
一、管理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
(一)管理处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建设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领导。其制定的政策、法规以及传达的行业信息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管理处必须加强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一是积极支持和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如认真落实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参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活动等;二是及时获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便于按新要求和新标准改进和完善物业管理;三是将管理处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以及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矛盾和困难,积极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争取得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二)管理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
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处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可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从而有利于矛盾的顺利化解和事情的顺利解决。如:管理处在入伙前期准备阶段加强与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和煤气公司的联系和协调,可尽早开通水、电、气;加强与消防局的协调与联系,可尽快通过消防验收等;日常管理中,加强与派出所的联系与协调,有利于物业治安的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二、管理处与物业建设单位及业主的协调
(一)管理处与不同类型物业建设单位的协调原则
由于物业建设单位数目众多,各单位的内在素质以及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不同,因此,管理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物业建设单位,采取不同的策略。现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分类论述。
按首次和多次开发楼盘的物业建设单位分类:
第一次开发楼盘的物业建设单位:此类物业建设单位由于初次开发楼盘,对物业管理的运作不太熟悉,一般都比较谦虚,能耐心地倾听管理处的意见,对物业管理工作也比较配合,因此,物业管理处与这类物业建设单位之间较易形成一种比较融洽的合作关系。对于此类物业建设单位,管理处应多配合、多提意见,多协助,真正从物业建设单位的角度为物业建设单位着想,替物业建设单位分忧解愁。
多次开发楼盘的物业建设单位:此类物业建设单位由于开发了多个楼盘,因而对物业管理的运作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正因为这样,他们可能自以为是,听不进管理处的意见,两者之间也较难相处。对于此种类型的物业建设单位,管理处要多与其进行协商,多听听他们的意见,以便改进物业管理,改善两者之间的关系。
按物业建设单位对物业管理是否配合进行分类:
对物业管理配合的物业建设单位:此类物业建设单位一般是初次开发楼盘或是多次开发楼盘,但有一定品牌的物业建设单位。对于此类物业建设单位,管理处要积极配合,努力提高管理服务质量,提升物业建设单位的品牌知名度。
对物业管理不配合的物业建设单位:此类物业建设单位一般开发过多个楼盘,他们对物业管理要求高,但对物业管理的工作不太配合。他们会把管理处当做一个下属的专业化公司和一个帮他们打工的“马仔”来对待。对于此类物业建设单位,管理处要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据理力争,讲清道理和是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确实难以相处,且对方有违约行为,管理处可考虑退出物业管理。
(二)管理处在入伙前期准备阶段与物业建设单位的协调
在物业入伙之前一段时间,物业管理单位要成立一个物业接管筹备小组,对物业的全面、正式接管进行前期筹备工作。这个接管小组就是今后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处的雏形,接管小组的负责人一般就是今后这个管理处的负责人.物业接管筹备小组(以下称管理处)的成员也就是这个管理处的主要工作人员。物业接管筹备小组的成立标志着管理处运作的开始。在物业入伙前期准备阶段,管理处对物业建设单位的配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出合理化建议,对物业项目进行整治
管理处应根据拟接管物业的实际情况,对物业项目的整治提出合理化建议。如果这些合理化建议能尽早提出并被采纳,一方面将有助于物业的整治;另一方面也便于日后的物业管理。管理处在具体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空调位的确定及冷凝水的排放、垃圾房的建设、物业环境的绿化和美化、车辆进出口的确定等。下面以空调位的确定及冷凝水的排放为例加以说明。
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物业在规划设计时并没有考虑到空调位的设置及空调冷凝水的排放。因此,管理处应建议物业建设单位改进并设法预留空调位及冷凝水的排水管道。如果工程已经竣工无法改变时,管理处应根据物业建设单位的要求,对业主安装空调的位置以及冷凝水的排放方式予以规范,以保持物业外观的统一、美观,同时避免空调冷凝水污染墙面或影响他人而造成投诉和纠纷。
2.接管验收发现物业缺陷时的处理
在业主入伙前期,管理处要代表小业主的利益与物业建设单位进行房屋接管验收。在接管验收过程中,管理处一切要从严从细要求。管理处将在物业接管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予物业建设单位,由物业建设单位通知和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3.代表或配合物业建设单位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
在物业入伙之前,物业建设单位要完成很多工作,如将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及有关管理文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与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煤气公司协调开通水、电、气等。对此,管理处要代表或配合物业建设单位向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和煤气公司等单位申请,及时开通水、电、气等。下面以电的开通为例加以说明。
物业一旦竣工验收,就不再使用施工用电。在启用物业正规供电系统之前,供电局要对物业的供电系统进行检验和封表处理。此时,管理处应代表或配合物业建设单位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报停暂不使用的变压器,以免造成损失。因为变压器一旦投入使用,不管用电多少,都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基本电费。而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情况是:一是物业的规划、设计的变压器容量可能富余,不需要开通所有的变压器;二是入伙前,特别是分期建设、分期入伙的物业,一定时间内不需要开通所有的变压器;三是通过对变压器及用电的合理规划和使用,也可降低变压器的台数。通过报停暂不投人使用的变压器,可有效地降低管理成本。第二,对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处应积极向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和煤气公司申请抄表到户,以减少用电、用水和用气环节,降低公用水、电、气费用的开支,同时减轻管理处的工作压力。
4.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用房的确定
管理处应从便于日后物业管理的角度,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提出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用房(主要是员工住宿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具体要求,与物业建设单位进行协调。最终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管理处的要求建设或安排解决。
5.协助物业建设单位发放入伙通知书
部分物业建设单位,特别是首次开发楼盘的物业建设单位,他们不但对物业管理不太了解,而且对入伙的有关手续也不太清楚。因此,管理处要根据物业的建设速度、售房合同以及物业建设单位的特殊要求,帮助物业建设单位制作和发放入伙通知书。
(三)管理处在入伙期间对物业建设单位和业主的协调
业主入伙是物业管理正式运作的开始,也是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最难的一步。物业开发和销售过程中的诸多问题都会在入伙期间表现出来。因此,入伙工作处理得好,物业建设的很多遗留问题就会得到妥善解决,否则,就会为以后的管理工作留下隐患,易引发纠纷和争执。管理处在入伙期间与物业建设单位及业主的协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处与物业建设单位及业主协调的基本原则
物业建设单位是管理处的委托方,业主是管理处的服务对象和顾客,管理处在两者之间起一个中介和桥梁作用。因此,管理处的角色是一手托两家,左手托着物业建设单位,右手托着业主。对于两个独立的主体,管理处都应尽心尽力地为他们服务,设身处地地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在遇到两方主体发生矛盾时,管理处应站在客观、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处理问题,尽量予以协调解决,弱化矛盾,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总的处理原则是:“一手托两家,两手都要重;不偏又不倚,息事又宁人”。
2.管理处在入伙期间与物业建设单位及业主协调的内容
管理处在入伙期间需要与物业建设单位及业主之间协调的事很多,涉及到物业入伙的方方面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1)管理处对业主验房时发现问题的处理
虽然经过竣工验收和接管验收,但业主在入伙验房时仍会发现很多问题。对业主验房发现的问题,管理处应认真记录,及时提交给物业建设单位由物业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管理处应建议物业建设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如3个月、6个月)留一支施工队伍专门从事业主房屋的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