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安员有如下的权限:
(1) 对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
(2) 对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现场勘查的权力。
(3)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服务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劝阻或制止未经许可进入服务区域内的人员、车辆。
(4) 对出入服务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照服务单位规定进行验证、检查,但无人身检查权。
(5) 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单位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协助服务单位制定有关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6) 在执勤中遇到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保安服务工作,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波及无辜人员或不当防卫。
(7) 对服务单位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协助服务单位做好“四防”工作(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漏洞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协助服务单位及时整改,但不得对服务单位员工的生产、生活实施监视。
(8)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处理。
(9) 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对其的处罚权力。
(10) 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但无处罚、裁决的权力;无权受理或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
(11) 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或保安组织报告,但无权侦查、机押、搜查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