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很感谢您能为广大劳动者解疑答惑,我把自己的情况也给您详细的说说吧。我从原单位离职时履行了提前1个月通知的义务,理由是单位不支付加班费,但单位没有批准,所以1个月后我不辞而别。但单位仍扣押我的档案和户口,至今已有两年了。请问:我该怎么办?很多人是交1万元违约金才让提走档案,可我觉得冤。此外,现单位的合同中规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工作,请问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付小江
付小江:
您好!感谢您对《咨询台》栏目的信任与支持,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回复,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您支付加班费时,您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但无需支付违约金,您还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单位扣押您的档案并要求您支付违约金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时,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鉴于您现在的申诉时效已过,我建议您通过劳动监察举报的方式投诉到劳动部门。当然,有些劳动部门会以档案转移不属于监察受理范围而驳回您的举报,那样的话,我只能建议您与单位协商。
您提到的不得从事本行业工作的问题,属于竞业避止的内容,劳部发【1996】355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时,可以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由此表明,单位与职工约定竞业避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该劳动者掌握单位的商业秘密,不是所有的员工都可以约定竞业避止;2、竞业避止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不超过三年;三、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也无权要求员工遵守约定。
具体到您的问题,如果单位具备实行竞业避止的三个条件,则员工就不能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单位的约定都没有法律依据,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