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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毕业论文《会计法》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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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制定于1985年,修订于1993年。《会计法》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它的制定或修订,都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和会计发展需要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最近,立法机关决定对《会计法》再次进行修订,以解决会计秩序混乱问题,这对加强我国会计法制建设是十分有益的。笔者有幸参加了《会计法》修订草案的讨论并参与了一些辅助性工作,对其中的有些问题曾作思考,但未得其果,在此提出来,求教于大家。
  
  一、 关于修订《会计法》的基本思路
  
  如何修订《会计法》,需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会计工作的定位,二是会计基本法律制度的体系构成。前者关系到如何构筑会计工作运行机制,后者关系到《会计法》应当哪些会计行为。

  《会计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会计关系,而会计关系是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以及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会计法》的修订,不单纯是某些条文的修改或者某些会计技术问题的调整,重要的是会计关系的调整,即如何给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合理的定位。《会计法》发布实施以来的积极作用,已被十几年来会计工作的发展变化所证明。随着经济环境和会计关系的发展变化,《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作用有所消弱,面对秩序混乱,信息失真等会计问题显得约束力不够。其原因就在于《会计法》在总体上仍以计划经济为会计工作的定位参照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工作是国家财政的基础环节,是为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服务的。在这一基本定位下,会计工作的重心以反映各单位执行国家计划情况并满足政府的计划管理要求为主;会计人员肩负"双重身份",既是单位的管理人员,又作为"国家技术干部",要站在国家立场上监督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政府部门以直接审查会计报表等方式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部按照市场经济定位的《会计法》要求会计工作通过确认、计量,在参与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为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依据,其工作重心由过去以反映完成国家计划情况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为主转向为经济效益最大化服务并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的这一基本定位,要求会计关系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包括:改革会计管理体制;转变国家对会计工作的监管方式;明确会计信息提供单位的社会责任;合理界定会计人员的职权等。对上述问题,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体现在《会计法》中,以保障会计工作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发挥应有作用。

  讨论《会计法》应当规范的会计行为,涉及《会计法》的修订原则和调整范围。关于修订原则问题,即《会计法》应当怎么改,是"大改"还是"小改",需要考虑影响会计关系的因素。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影响会计关系的因素较多,包括:国家与企业关系的界定,所和制构成的发展趋势,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市场规则的完善程度等。上述因素有的已有了明确的发展目标,有的则需要在摸索中逐步明确。虽然不能等上述影响因素都有了明确的结论再来考虑《会计法》的修订问题,但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修订工作的进程。笔者认为,完善《会计法》需要从我国市场经济和会计工作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统筹考虑,实行长期目标(即"大改")与近期目标(即"小改")相结合的两步策略。完善《会计法》的近期目标,应当主要围绕解决会计工作(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监管问题,重点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管,使监管工作责权明确并落实到位。会计秩序混乱,成因当然较复杂,但根本原因是利益分配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的结果,就会计而言,不是因为会计规则不健全(当然,不是说目前的会计规则已尽善尽美),而在于监管工作没有切实到位,法律上需要强化的,应当是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管,提高监管的力度和权威性,使法律具有威慑力。完善《会计法》的长期目标,应当在实施近期目标的同时,着眼于长远,按照在改革中不断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会计管理体制以及法律体系等的要求,重新设计我国会计基本法的体系、调整范围和基本构成,以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会计工作的监管要求。关于调节税范围问题,《会计法》的调整范围曾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单位,使全社会各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都置于调整范围之内,体现了法律平等和公平竞争的要求。但《会计法》的各项规定能否适合于调整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需要研究。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不同类型、规模、所有制、法律属性的单位会计工作事实上存在较大差别,这些差别主要表现在: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会计工作承担的社会责任,会计工作对法律规范的适应性,政府部门对会计工作的要求等。《会计法》要体现这些差别或越差别而"求同存异"显然都较为困难。如果是按照"小改"的思路修订《会计法》,可暂不过多涉及上述差别,只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程序性问题作出完善性规定,但对小规模单位如下体工商户应作例外考虑,如个体工商户仅适用于《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会计法》调整范围内不同类型单位之间的会计工作差别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从长远看,可以考虑按调整对象的不同,将《会计法》分解为企业会计法和预算会计法,分别规范经营性经济组织和国家财政拨款单位的会计行为。

   二、关于会计年度
  
  建国后,我国会计年度一直采用公历年度,以与计划年度、预算年度、纳税年度、统计年度待保持一致,目的是适应计划经济管理和汇总会计报表的要求,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较为普遍的做法。这种做法在过去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下,不会引起非议。改革开放以后,所有制结构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界、注册会计师界对企业统一实行公历年度的做有不同看法。实行统一的会计年度,对一些经营周期带有季节性特点的企业来说,会计核算上有所不便;一些外资企业因与母公司的会计年度起止时间不一而需要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更重要的是,实行统一的会计年度,使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都集中在每年的1至4月份,造成审计工作量过于集中,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力量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审计质量。因此,在修订《会计法》中,不少人提出将企业会计年度改为经营年度的建议。应当说,将企业会计年度由公历年度改为企业经营年度,不单纯是会计技术上的问题,更多的可能会给政府有关部门如税务、统计等部门对会计信息使用带来障碍,造成诸如企业所得税清缴、统计数据采集等问题,所以,对《会计法》未采纳这一建议可以理解。但从长远看,随着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广泛实行,上市公司的日益增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量将显著加大,从保证审计质量的要求出发,以及适应外资企业的会计核算需要,对企业会计年度作出灵活规定将为时不远,特别是随着统计方法的逐步改革,改变企业会计年度不会造成宏观管理管理所用会计信息的不便。考虑到立法周期的因素,可以在《会计法》中适当进行技术处理,如规定"企业会计年度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规定",以免在调整会计年度的时机成熟时,再费周折修订《会计法》。有关方面应当抓紧研究企业会计年度调整的技术问题和与有关方面的衔接办法,以应适时之需。

计行为,具体到规范哪些会计行为,必然涉及会计是干什么的,这就出现了《会计法》如何界定会计的职能或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问题。理论界对会计职能问题讨论我年,并有激烈交锋,但未有明确定论。《会计法》将会计的职能概括为"核算"与"监督",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选择。为了使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有一明确定位,需要重新认识会计职能问题。

  对会计的核算职能,尽管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表述,总体上没有太大疑义。对会计的监督职能,笔者以为需要反思。在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与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要求相适应,会计人员被赋予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责,会计监督被视为政府监督的一下基础环节,这种做法被《会计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会计人员代表政府监督企业经济活动的做法逐步暴露出许多矛盾,主要是:会计人员并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其利益从属于所在单位,无法行使对所在单位、尤其是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会计人员因履行监督职责而出现的诸如被打击报复等实际问题,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缺乏有效保障措施,使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这一问题引起了会计理论界的关注,实务界也围绕如何保证会计人员监督的独立地位问题进行了探索,出现了会计人员委派制等试点。对上述不同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如何在《会计法》中体现,是修订《会计法》所不能回避的。解决问题的关键,是需要重新审视会计人员是否具有《会计法》所体现的监督职能。笔者无意在此讨论会计的职能问题,但在我国市场经济新形势下,要求会计人员站在国家产场上对本单位实行监督,实际上是人为将会计这一内部管理活动从单位内部分离出来,理论上讲不通,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许多困难。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将会计人员原来承担"监督"定位于"控制",即会计人员除进行会计核算外,应当以单位经营管理目标为依据,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内部控制。按照上述思路,可以对《会计法》会计监督一章较大修改,在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具体要求基础上,突出内部控制的内容。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主要应当是单位自身行为,但考虑到目前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十分薄弱,并已成为影响会计秩序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以在《会计法》中对一定规模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出原则性要求,以督促其加强这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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