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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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的规定,
“交叉路口”,也称为平面交叉路口,是指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交汇贯通的部位。平面交叉路口是道路交通线上的咽喉和枢纽,是各种车辆变换方向的地点和交通流的集散地。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容易发全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2)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3)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所谓交替通行,顾名思义就是机动车在遇到通行不畅时,轮流、循环地行驶。交替通行规则实际上是让行原则的具体体现,确定交替通行规则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开“怨气车”、“斗气车”,使交通无序而造成交通拥堵乃至交通事故。交替通行规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道路交通惯例,实践证明交替通行规则既有利于减少道路的人为拥挤,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有序、安全与畅通,更有利于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按秩序通行的理念,从而构造一个和谐、有序、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