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其外商来料部分,进口时是免税的,生产企业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所以,出口后也不退税。
2.出口企业直接收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国产农产品。
3.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4.卷烟。对于有卷烟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卷烟出口计划内的卷烟,按照规定由出口企业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向卷烟厂购进卷烟。卷烟厂所在地的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凭《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企业在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的有关单证,以及卷烟厂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卷烟以免证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不再办理退税。对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要照常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也一律不得退税。
5.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6.国家规定暂时免税的其他货物也不办理退税,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国家规定暂时性免增值税的货物,在免税期内出口的,也不予退税。
7.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实行新的流转税,可以享受超过原来工商统一税征收的税款部分实行返还的政策。因此,国家规定,该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得退税。此项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从1999年1月1日起,与其他生产企业一样执行退(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