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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指南,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上述交易说明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的书面材料。
十、科研转制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一)备案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转制批文;2.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文件;3.纳税申报表;4.其它需提供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十一、老年服务机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一)备案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房产、土地用途说明; 2.自用房产原值、土地面积的证明文件; 3.纳税申报表;4.其它需提供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十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房产税减免
(一)备案依据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145号);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文件;2.新建或新购置房产的证明文件; 3.纳税申报表;4.其它需提供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十三、民政福利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一)备案依据
1.《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4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纳税人申请;(2)福利企业证书;(3)“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名册);(4)企业与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用工合同复印件;(5)残疾职工的残疾证、身份证复印件;(6)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有效证明;(7)纳税申报表;(8)其它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十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税收减免
(一)备案依据
1.《关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42号);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乡统筹发展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7〕266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无偿或按政府廉租房标准提供给进城农民工居住的普通住房免征房产税或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企业无偿提供房屋或廉价出租房屋的合同及其它证明材料;(3)企业无偿提供房屋或廉价出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2.农村地区或城市社区开办的非盈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主管部门核发的表明机构性质的执业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3.农村地区灌溉、供水、排水设施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房产或土地属灌溉、供水、排水设施的证明;(3)灌溉、供水、排水设施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相关证明文件;(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4.农村改厕、改厨、改圈、修建沼气池、打水井或整治土地、兴修农田水利设施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厕、改厨、改圈、修建沼气池、打水井或整治土地、兴修农田水利设施的证明文件;(3)纳税人与乡镇、乡村或农民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4)兴修农田水利设施的减免还需附自筹资金的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5.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房产或土地用于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的证明文件;(3)用于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的房产和土地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6.市级特困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和市委老干局联合认定纳税人为市级特困企业的文件;(3)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担保或再担保,及现代物流试点企业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8.自住建房免征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乡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住建房的证明;(3)乡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行购买材料的相关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9.统建房、合作建房、开发性建房等形式建设的安置房销售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安置房的批文; (3)移民安置销号合同;(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10.移民转让安置房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相关部门出具的移民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购买移民安置房的合同及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11.公共交通企业减半征收车船税:(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相关证明文件;(3)从事城乡客运车辆的运营证;(4)车辆的行驶证及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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