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委托银行划缴社保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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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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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委托银行划缴社保费手续,
缴费人在社保家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费登记、核定手续后,应在缴费当月2-10日与所属区地税局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社保费手续。
在在工、农、中、建、广州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用联社、广发行(以下简称七大金融机构)开设缴费账户的缴费人,签订《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授权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所属区地税局存;第二联交开户银行存;第三联缴费人自存。授权书可在区地税局或社保部门领取。
在其他银行开设缴费账户的单位(人),与开户银行签订人民银行信息系统定期借记业务《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收款单位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户银行填写“工行北京路支行”。《授权委托书》的其中一份必须交到所属区地方税务局,作为委托银行划缴社保费依据。
《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或《授权委托书》必须按规范格式填写社保编码、银行账号和行号(格式为:XXXX-XXX-X)等资料。授权书和授权委托书须在缴费当月10日前签订,以确保缴费人能当月扣费成功,凡逾期未签订授权书,导致征收机关不能及时划缴社保费的,由此而影响缴费人享受待遇和逾期缴费被加收滞纳金等,由缴费人自负损失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