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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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不参加社会保险即属违法。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关于执行逾期缴交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社保费滞纳金从应缴社保费所属月份的次月1日起按日计算。
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代扣代缴的,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保费和滞纳金。
缴费人逾期拒不缴纳社保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