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案: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案: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案:由上级法院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法院提审。
解析:《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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