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公报13日从北京发回的报道称,消息人士透露,中国《预算法》修改后,地方政府有机会在遵守一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公开发行地方债。
报道指出,《预算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有关部门专家认为,改变现行《预算法》中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的有关规定,打开地方政府举债的门路,将有利化解目前已实际存在的地方违规举债所带来的风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副部长兼“中国地方债课题组”专家魏加宁博士表示,如果允许公开发行地方债券,必须拥有有效的约束机制:
一是应受地方人大的约束,地方政府举债必须得到地方人大通过;
二是应得到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如财政部的批准,以从宏观和总量角度控制地方发债;
三是发挥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对地方债券建立评级制度;
四是依靠投资者对地方债券的“价值发现”,形成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机制。
魏加宁建议,目前可考虑两个优先发债的标准,一是哪个地方政府将现存债务统计清楚,即可优先发债;二是哪个地方政府透明度更高、政务公开做得好,即可优先发债。
魏加宁说,要制订一套规范的标准,将来可考虑建立地方发债的专家委员会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