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沪财综(1999)69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1999-2-28
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等文件的规定,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若于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和以收定支、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具体编报时间可与年度预算同时进行。
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上级单位审查,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包括基层单位)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将批准的预算外收支计划抄送财政预算外会计局。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主要内容:
1.收入计划内容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以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预算外资金预计年度收入。
2.支出计划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以及基建支出、专项资金支出等预计年度支出,但预算外计划支出不得超过本单位预算外收入。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其银行帐户由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核算。除实行“收缴分离”办法(即单位和个人直接到银行缴款)外,各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存本单位的预算外收入专户。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与一级预算单位建立预算外资金缴拨关系,一级预算单位的认定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各下属单位应当在上级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本单位预算外收入专户的资金余额上缴上一级单位的预算外收入专户,由一级预算单位集中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在市级与区县级部门之间分成的,在上下级财政专户结算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原则上按原定比例上解下拨,具体分成比例按照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要求,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市财政局核定后通知各区县、各部门执行。
应缴市级收入由区县级部门从其预算外收入专户中上解市级部门的预算外收入专户,应拨区县支出由市财政专户拨入区县财政专户或区县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外支出专户。
按规定上解下拨的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统筹、调剂。
(四)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监缴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外资金收入分户台帐,做好收入催缴、支出审核、会计对帐等工作。
(五)一级预算单位预算外收入专户的月末存款余额必须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以万元为单位,整数划缴),其中属于区县部门应缴市级部门的收入,按市级部门确定的期限上缴市级部门的预算外收入专户。
三、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
(一)各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实际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数额,提出月度用款计划。一级预算单位审查、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分支出项目的用款申请。
(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一级预算单位上月收支报表和当月用款申请后10日内审核、拨付资金。
(三)属于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支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分别按照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核拨。
(四)凡是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从财政专户中直接支付采购资金。
(五)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单位预算外支出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对因未完成预算外收入计划造成的预算外支出缺口,一律削减当年预算外支出。对因特殊情况使原预算外收支计划发生较大变动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调整预算外收支计划的审批手续。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报批后执行。
四、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
每个财政年度终了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年度决算报表,同时。以书面形式总结、分析年度预算外收支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会计处理和报表
(一)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后,其会计处理分别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执行。
(二)建立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月报表制度。一级预算单位必须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分户及汇总报表,并附收支执行情况分析。月报表的具体表式另行制发。
市级主管部门如有要求,区县一级预算单位可同时将预算外资金收支报表抄送市级主管部门。
六、加强财政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同级各单位的政策和业务辅导。认真听取意见和解决问题财政部门内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各单位符合规定的预算外支出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确保正常、合理的支出需求。
本通知从2009年1月起执行。本通知所称日期均为工作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