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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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省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决定从20xx年1月1日起,我省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广州地区(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的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 (具体内容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77号)的有关规定) 实行属地征收。
各缴费单位(省、市、区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的)应缴的社保费,按其经营所在地(应税劳务发生地)对应的区地税机关缴纳。社保费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没有税收管辖机关的,到缴费单位机构所在地对应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目前属地征管的划分以社保经办机构登记送达地税机关的属地代码为准,如经营地发生变更的,缴费单位应及时主动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自由职业者应缴的社保费,由办理参保手续的所属区社保经办对应区地税机关负责征收。